鬆綁規定!下架網友侵權內容 網路平臺擬可免責

社交網路平臺如果對使用者侵權行爲做適當處置,將可免責(示意圖/本報照)

記者張暐珩/臺北報導

行政院30日的行政立法協調會報討論「數位通訊傳播草案」、「電信管理法草案」;會後由行政院副發言人張秀禎轉述討論內容,其中「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規範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及免責事由,例如臉書等社交網路平臺,如果得知使用者有侵權行爲,只要即刻下架或其他適當處置,在內容無虞後重新上架,將不用負賠償責任。

張秀禎表示,「數位通訊傳播法」主要重點如下:

1. 明定 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要公開揭露營業的相關資訊,例如自然人、團體營業所名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管許可文號聯絡方式;另外,按照所提供服務的性質公告服務使用條款包括隱私權、資訊安全政策、檢舉通報管道及申訴機制等。

2. 規範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及免責事由。法條精神是在維護言論自由的前提下,促進網際網路服務的發展。

1) 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自己提供的資訊負法律責任;對所傳輸儲存的他人資訊不負審查監督的責任。

2) 提供寬頻上網服務的業者,在特定情形下(資訊傳輸由使用者發動、或自動化處理且沒有進行任何篩選修改),對使用者侵權行爲不負賠償責任。

3) 提供如雲端儲存服務的業者,在特定情形下(不知資訊違法或知道違法後移除),對違法的資訊不負賠償責任。

4) 針對像社交網路平臺,在特定情形下(知道侵權後即下架,或其他適當處置,查證後沒有問題,資訊重新上架),對使用者的侵權行爲,不負賠償責任。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綜合規劃處長王德威補充說明,如果平臺業者對侵權行爲沒有進行下架處置,或通知侵權者,就回歸一般法律規定,要是主張被侵權者連同平臺業者一起提告,是否會有附帶責任,將由法院判斷

另外,「電信管理法草案」重點如下:

一、降低市場參進門檻:將特許、許可制修正登記制明列應辦理登記的事項,沒有登記者,只是無法取得電信管理法賦予的相關權利,以鼓勵事業參進,並給予經營彈性

二、明確規範經營義務:電信管理法雖然給予事業進入市場與經營的最大彈性,但是爲維護消費者權益及確保公共利益必要範圍內,將業者遵守之義務,以其經營行爲或樣態,大致分爲一般義務、特別義務或指定義務三類。

三、爲因應市場快速轉變,維護公平競爭,將管制對象由業務市場主導者改以衡量具有市場顯著之力量經營者( 指對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具重大影響力者,例如:中華電信固網電路出租,新的電信管理法會要求其會計分離也會規範其出租費用),對其採取不同程度管制的矯正措施,以有效的促進產業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