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警方率全臺之先 取締拼裝微型電動二輪車

臺南市警察局率全臺之先取締拼裝微型電動二輪車。(市府提供/洪榮志臺南傳真)

立法院三讀通過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審驗合格、懸掛牌照。(市府提供/洪榮志臺南傳真)

臺南市警察局沒入的拼裝微型電動二輪車。(市府提供/洪榮志臺南傳真)

部分民衆與外籍移工騎乘拼裝微型電動二輪車,時速往往超過法定限速的25公里,導致肇事頻頻,危及用路人的安全。鑑於立法院今年4月已三讀通過,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審驗合格、懸掛牌照,並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相關罰則將於10月上路;臺南市警察局在新法執行前的空窗期,率全臺之先加強取締拼裝微型電動二輪車,一經查獲直接沒入,請民衆勿心存僥倖。

電動車的種類衆多,到底什麼纔是拼裝微型電動二輪車?市警局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是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爲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60公斤以下的二輪車輛。

市警局表示,微型電動二輪車一旦「未經審驗合格」或是「含電池車重60公斤以上」則視同拼裝車,將依道交條例第12條1項2款舉發並沒入;如果微型電動二輪車的行車時速超過27.5公里則屬改裝車,可依道交條例第72條之1(超速)及第72條第2項(改裝車)舉發。

市警局指出,部分店家爲了牟利,以化整爲零的方式,進口大陸制不良零組件,拼裝後再以低價販售給外籍移工或民衆騎乘;這類拼裝車不僅沒有安全保障,時速甚至還能破百。據市警局近3年的統計,全市微型電動二輪車的交通事故中,外籍人士佔1/4以上。

市警局強調,立法院已於今年4月三讀通過,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審驗合格、懸掛牌照,並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相關罰則將在10月上路。目前警方已加強火車站、工業區路段的拼裝車稽查,針對沒有審驗合格的微型電動二輪車,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沒入;經統計,從今年6月14日執行至今,總計查扣沒入拼裝微型電動二輪車共63輛,另查出改變電子控制設備有40輛。

市警局爲有效降低外籍人士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的交通事故,除針對擅自改裝、未戴安全帽及酒後駕車等行爲加強查緝外,市警局外事科還設計中、英語及越語、泰語、印尼語等5種語言的文宣,向轄內外籍移工、仲介及僱主等宣導;文宣列舉常見的違規態樣,提醒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時,應遵守「三不三要」(三不:不酒駕、不使用手機、不改裝車輛;三要:要戴安全帽、要登記掛牌、要投保強制責任險),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共同維護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