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攻佔政院 有罪判決遭撤銷發回更審
7年前羣衆攻佔行政院事件,魏揚等7人遭起訴煽惑他人犯罪,臺灣高等法院認爲,魏揚等人鼓動他人侵入政院對抗員警,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判7人有期徒刑2至4月不等,上訴後,最高法院將有罪判決撤銷發回更審。
2014年3月18日太陽花案,魏揚等人夥同其他佔領立院人士,於同年月23日晚7點,號召民衆在政院周邊拒馬上鋪起棉被爬入行政院,並在正門前廣場靜坐抗議,還有人闖進政務委員辦公室,與警爆激烈衝突,甚至將警員推拉下臺階。
北檢偵辦後起訴93人,蔡英文總統執政後,政院撤回87人侵入建築物罪告訴,魏揚等人因被訴妨害公務等罪屬公訴罪不能撤告,仍由法院審判。北院一審將破壞警方拒馬及攻擊員警的許順治、李冠伶等11人依損壞公物、妨害公務罪判刑3至5月;被訴煽惑犯罪的魏揚等7人認定無主觀犯意,判決無罪。
高院稱,立院審案瑕疵可循正常管道救濟,但魏揚等7人以「衝、佔領、爬進去、圍住警察、拿下行政院、癱瘓行政運作」等口號及臉書,煽惑他人非法侵入及妨害公務,不具必要性也非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範疇,改判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