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變逼小三手段 黃越綏:始作俑者總是被原諒

司法院大法官29日做出釋字791號解釋,大法官表示,性自主是個人自主決定權與個人尊嚴重要的一環,受憲法22條及23條比例原則所保障,因此刑法239條通姦罪及刑訴239條但書均違憲,即日起宣告失效。(中時報資料照片)

通姦除罪化在臺灣社會討論多時,歷經18年後二度釋憲,通姦今(29)日終於免除刑法入罪。對此,作家黃越綏從15年前的反對者轉身成爲贊同者,她所持理由是,通姦罪已成爲逼迫弱勢手段,也違反了保護婚姻家庭圓滿的立法目的,她並用「兩性關係當自強」,勉勵臺灣的男女性

黃越綏今在臉書上表示,臺灣通姦罪立法的目的,經過這麼多年來的演變,經常會成爲逼迫弱勢者的手段。她舉例說,女學生狼師上牀,被師母告通姦判賠30萬元,還有男律師約炮後,反向對方脅迫其妻是可以告她通姦罪。

黃越綏點出通姦罪的弔詭之處,尢其當丈夫妻子在發現另一半有通姦的行爲時,通常只會對小三或小王提出告訴,反而對自己的另一半明撤告。

她指出,通姦本是破壞家庭美滿的兇手,可是對始作俑者卻偏偏能被原諒且撤告,更證明了抓姦行爲未必真能維護婚姻,更給下一代帶來不良的示範。

事實上,15年前在論戰議題時,黃越綏並非高舉除罪化大旗之人,當時她主張暫不廢除通姦罪。理由是臺灣及中國大陸兩地剛開放,臺商紛紛前往經商設廠。基於資訊不對等且遠距鞭長莫及,加上當地法律缺乏保障的情況下,爲了維護臺灣元配子女權益,的確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黃越綏說,如今她主張廢除的理由則是,應順應世界潮流,現今還留有通姦罪的大概只剩下20幾個國家文明的社會應以「對話」來取代浪費資源的「訴訟」。再說通姦也非男人特權,廿一世紀感情的世界𥚃,兩性關係當自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