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利交保16年還在審 前三峽鎮長陳佳烜續限制出境出海

改制前的臺北縣三峽鎮鎮長陳佳烜明知旅行業者蘇貴美借牌圍標,卻讓她壟斷鎮公所發包的旅遊採購案,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依54個公務員對於監督事務圖利罪判陳6年徒刑,案件上訴最高法院。高院認爲陳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裁定自7月29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陳埋怨已經被限制逾15年,自己年事已高,不可能出國不歸。

本案爆發於2008年6月,檢方指控陳佳烜利用職權圖利佳欣旅行社及負責人蘇貴美,讓她長期壟斷鎮公所發包的旅遊採購案及社區免費公車,圖利1億餘元,共起訴75人。檢方指出陳2002年就任鎮長後,與他熟識的蘇貴美要求承攬公所的旅遊、社區免費公車業務,陳指示下屬配合,縣府察覺內情不單純,要求鎮公所更改發包方式,他卻不理。

案件纏訟多年,更二審依陳佳烜等人供述、卷內客觀事證,認爲相關被告犯圖利罪。高二審批陳身爲民選地方首長,卻未能廉潔自持、爲民謀福,反因私誼而以國家經費圖私人利益,有害國家辦理採購程序公正性,考量陳固然圖利,但沒有從中獲取財物,2023年11月29日判陳6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

陳佳烜先前經板橋地方法院(改制前)裁準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於2008年10月15日獲釋,刑事訴訟法因修訂,高院2020年1月6日重爲處分。陳說,他已經被限制出境、出海超過15年,且已繳納100萬元保證金,開庭沒有1次未到,他年事已高,沒有財產及謀生能力,親人也都在臺灣,無繼續限制必要。

高院認爲陳雖然有繳保證金,也都按時到庭,但難以認定他「嗣後」必無逃匿可能,且他的年齡與有無財產、謀生能力、家人是否住在臺灣,和逃匿沒有必然關聯。爲確保日後審判及執行,高院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必要,裁定自29日起再延長8月。

前三峽鎮長陳佳烜犯54個公務員對於監督事務圖利罪,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判他6年徒刑,案件上訴最高法院。高院認爲陳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裁定自7月29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