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購高鐵票變「黃牛」?法院判業者勝訴

「Transple旅衆網路平臺」團購高鐵票,臺北地院認爲不屬於黃牛票,判決免罰。(翻攝自「旅衆」網站)

「Transple旅衆網路平臺」業者黃歆舟揪人團購高鐵團體票,打65折後價差達500多元,黃男再加價100元作業費售出,被交通部認定販售黃牛票」,依《鐵路法》裁罰1萬1605元。黃男不服提告,臺北地院今判他勝訴免罰,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2015年建置「Transple旅衆網路平臺」,在平臺上揪團購買高鐵臺北站至左營站的「30人以上團體優惠之高鐵車票」,1張原價1630元,65折優惠價只要1055元,黃男再加收揪團行政費20元及郵寄費80元,以1155元賣給訂票民衆,若民衆採面交,則當面退還郵寄費。

交通部查獲9位民衆透過該平臺購買11張車票,認定黃男違反《鐵路法》第65-1條規定裁處1倍罰鍰共1萬1605元,黃男不服,向行政院提起訴願遭駁,再向北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院認爲,《鐵路法》第65條修法理由所指的「鐵路黃牛」,是爲管制不法獲利的黃牛壟斷車票、擾亂交通秩序的損害公衆利益行爲,不包括代購車票者,就算代購人與買票人間有約定報酬手續費等,只要符合社會大衆所認知的必要費用,即不符處罰要件

北院指出,黃男在平臺刊登購買高鐵團體票的訊息,屬於「要約引誘」,在買票人報名並支付費用後,黃男再以自己名義向高鐵購票,黃男並不取得高鐵票的「終局所有權」,與買票人間成立的是民法576條規定的「行紀契約」。

此外,揪團行政費20元及代寄費用80元,買票人不認爲有何不妥法官認爲均屬一般合理的費用,而非黃男加價出售車票的不法獲利,與「鐵路黃牛」要件不符,故認定交通部裁罰不當,判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