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一賠三其實沒那麼簡單

今年3·15國際消費權益日前後,在汽車消費領域針對涉嫌消費欺詐而要求“退一賠三”的案例激增,引發汽車行業和法律界的廣泛討論。

自2014年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商家欺詐行爲的賠償標準從“退一賠一”上升爲“退一賠三”,提高了商家違法成本的同時,也強化了消費者維護權益的意識。近年來,在汽車銷售領域有關侵犯知情權、欺詐類的投訴及訴訟案件數量高居消費類首位。其中,最轟動的莫過於“賓利退一賠三案”,一審判決經銷商賠償消費者近2000萬元,但終審撤銷了一審“退一賠三”的判決,賠償額僅爲11萬元。

顯然,消費者想要“退一賠三”其實並沒有那麼簡單,而對經營者而言,在日常經營過程中究竟哪些行爲合法、哪些不合法,如何既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同時又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尚存諸多疑惑。

退一賠三判決屢見不鮮

2017年3月15日,女士從位於杭州濱江區的中升之星奔馳4S店購買了一輛進口奔馳CLS320轎車,並支付了65.8萬元購車款。

在辦理驗車上牌的過程中,車管所工作人員告知王女士,這輛奔馳轎車的輪轂輪胎都被更換過,由於與車輛合格證一致性不符,導致無法完成上牌。隨後,王女士與4S店協商賠償問題無果,遂向杭州市濱江法院提起訴訟。

2019年,杭州市濱江區法院經公開審理,認定4S店方面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4S店作爲專業的汽車銷售商,應該足夠了解店內每一輛車的具體情況,輪轂及輪胎作爲車輛重要且明顯的組成部分,瑕疵表現明顯,可見4S店存在嚴重的主觀過錯,主觀故意明顯,構成銷售欺詐。故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判決支持退一賠三的訴訟請求,即退還購車款65.8萬元及服務費1.4萬元,另外再賠償三倍購車款197.4萬元,車主繳納的保險等服務費也一同賠償。

奔馳4S店不服濱江區法院一審判決,並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杭州中院二審認爲,4S店擅自將案涉車輛的原裝輪轂、輪胎更換成尺寸不配套的輪轂、輪胎,且未告知王女士更換的事實,主觀上有隱瞞實情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沒有如實告知的行爲,應當認定構成欺詐。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本案中的商品爲案涉車輛,因此王女士要求4S店按照案涉車輛價款的三倍支付賠償金,合法有據,應予支持。

綜上,杭州中院二審認定4S店的行爲構成欺詐,駁回了4S店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據悉,該奔馳4S店已履行了判決義務,結清了全部賠償款項。

在另一起案件中,北京消費者賈女士以520萬元,購買了一輛勞斯萊斯古斯特EWB型轎車,其後在車輛維修時被4S店告知車輛調過里程錶,按照廠家規定不予保修。在案件二審中,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相關汽車銷售公司三倍賠償賈女士購車款1300餘萬元。該銷售公司則稱會繼續申訴。

賓利退一賠三案最終逆轉

2020年8月,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研究暢通國民經濟循環和現代流通體系建設問題。會議強調,完善流通領域的規範和標準,塑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是統籌共建現代流通體系的重要保障。中國汽車流通協會法律顧問武峰律師介紹,具體到汽車流通行業而言,在2018~2020年的三年時間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內的各級法院,先後審理了一批具有非常大影響力的案件,這些案件對整個汽車消費領域起到了較強的指引和規範作用。

2014年7月,消費者楊某以55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賓利慕尚。2016年10月,即兩年三個月之後,楊某通過第三方渠道得知這輛慕尚在售出前有維修記錄,一是對右窗簾總承進行了更換,第二是對車輛左前飄門的一處漆面瑕疵,進行過拋光打蠟。楊某認爲這家4S店故意隱瞞車輛進行維修的事實,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構成欺詐,要求退一賠三。貴州高院一審認定4S店行爲構成欺詐,退一賠三涉及總金額2200萬元。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二審和再審作出最終的裁定,撤銷了貴州省高院的認定欺詐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經銷商交車前曾對車門一處油漆瑕疵進行拋光打蠟,但不涉及鈑金噴漆,並對窗簾以進口原裝配件進行了更換,兩次處理記錄均由經銷商上傳至DMS系統,消費者可以通過一定途徑公開查詢獲知修復信息。因此經銷商主觀上不存在欺詐的主觀故意。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爲,楊某關於車漆拋光打蠟和窗簾更換屬於“大修”、該車屬問題車的主張,與公衆對於“大修”的合理認知明顯不符。更換或者是維修右後窗簾的總承、拋光打蠟都不是影響消費者締約目的的重要信息。同時,因問題顯然輕微,明顯不危及車輛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未給楊某的日常用車造成不利影響,不影響楊某的財產利益。因此,經銷商在主觀和客觀這兩個構成要件認定不構成欺詐。

不過,最高人民法院認爲經銷商雖然不構成欺詐,但是應當以更爲便捷,更爲明確,更爲直接將PDI(售前檢測)信息告知消費者,因此客觀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酌定賠償楊某11萬元。駁回一審原告賓利慕尚車主楊某“退一賠三”的訴求,並由其負責承擔高達31.1萬元的訴訟費。武峰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以案例的形式告誡消費者要依法維權,理性維權。

規範PDI行爲 保護買賣雙方權益

無獨有偶,上海市某汽車品牌經銷商在車輛售前發現後保險槓有兩處漆面瑕疵,一處面積爲1.1cm×1.5cm,一處面積1.2cm×2.1cm。針對兩處漆面瑕疵,經銷商採取了拆除後保險槓,重新噴漆的修復方法。但在車輛銷售時,並未告知消費者車輛後保險槓進行過修復。

此後顧客通過其他渠道得知車輛漆面進行過修復,因此以4S店在PDI過程中沒有告知爲由,主張“退一賠三”。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爲,經銷商行爲構成欺詐,判定經銷商“退一賠三”。本案判決後還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報收錄爲典型案例。

不過,當時經銷商並不認可判決結果,因此上訴至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當時,律師團隊將美國、英國、日本、澳大利亞等主要發達國家經濟體的PDI制度進行全文翻譯及上述賓利案件的判決結果提供給上海高院作爲參考,最終上海高院做出了再審判決,撤銷了上海一中院的判決,認爲經銷商行爲不構成欺詐。但同時法院也提出,經銷商應當以更爲便捷、直接和更爲明確的方式告知消費者其所購買的車輛進行過修復,因此判定經銷商向客戶補償3萬元。

武峰表示,瞭解以上案例的意義在於告誡汽車經銷商在日常運營過程中,要加強防範法律風險的意識,首先是重視PDI制度,不管是最高法院還是上海高院,裁判文書以司法判例的形式認可了PDI制度的現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其次,經銷商要注意PDI完成後,一定要如實記錄,及時上傳。上述兩個判例,由於經銷商如實完整記錄並及時上傳了數據,因此法院認爲其不具有欺詐的主觀故意。

第三是借鑑上述判例,經銷商在PDI完成後,有必要將PDI內容和結果以更直接、更便捷、更明確的方式告知消費者,而且有必要選擇書面如郵件、電話錄音等告知方式保留證據給予佐證。這樣既能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又能防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