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哇塞」原來是髒話!《博恩秀》判決指單純國罵不應受罰

▲《博恩夜夜秀》主持人曾博恩辱罵同事三字經獲判無罪。(圖爲資料照/翻攝STR NETWORK YOUTUBE)

記者劉昌鬆臺北報導

臺北地院審理博恩秀》主持人曾博恩故意辱罵同事三字經案,除了以曾博恩沒有侮辱犯意等理由判決無罪外,同時舉例國人常說的「哇塞」其實源於閩南語四字經,許多國罵現在只是發語詞,不應直接成爲判斷是否構成公然侮辱的理由,而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只要適度限縮,配合阻卻違法適用,就應無違憲疑慮。

《博恩秀》一案是由臺北地院刑10庭審判長林孟皇,與陪席法官蔡英雌、受命法官趙書鬱組成合議庭審理,針對曾博恩主張,公然侮辱罪可能侵害到《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而有違憲之虞,合議庭在判決理由指出,現行司法實務對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過於開放,若不妥慎衡量,「有可能過度侵犯人民的言論自由,造成大量『以刑逼民』的濫訴情況。」

▲《博恩秀》公然侮辱案由審判長林孟皇組成的北院刑10庭完成判決。(資料照)

判決指出,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應該要限縮在「侵害人性尊嚴的普遍性社會名譽」,應該是在宗教性別事項,對特定人所發表的仇恨或歧視言論,不能像是三字經一樣,光是讓人聽了不舒服,就依公然侮辱罪除罰。

合議庭舉例,閩南語中的「我駛」,早期意涵是「我駛你X」,在現今臺灣社會卻已演變成國語的「哇塞」,僅作爲驚訝的發語詞,其他許多國罵也已經弱化,被當成無異議的發語詞,不能被斷章取義成爲判罪的根據。

此外,合議庭認爲,除了限縮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外,再加上《刑法》第311條規定,因善意發表言論且是出於自衛、對可受公評之事爲適當評論等阻卻違法事由,公然侮辱罪就沒有違憲之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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