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國安法第21條」成罷捷理由 中選會:我國國安法僅10條
無黨籍高雄市議員黃捷罷免案將於6日舉行,但在罷免理由書中提及,黃捷違反「國安法」第21條一事引起議論,遭質疑這違反的是哪一國的國安法?就連香港衆志創黨主席羅冠聰也痛批「太離譜」。對此,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3日表示,經查我國的國安法全文僅10條。
中選會日前公告黃捷罷免理由書,罷捷團體列出5項理由。不過,其中第五點爲「違法介入港暴進行物資募集,對中態度嚴重雙標」,認爲她「募集物資部份明顯違反國安法第21條」。
這項罷免理由引起了國內議論,民進黨發言人顏若芳就批評,這完全凸顯整個罷捷案的荒謬。除了民進黨反彈,香港衆志創黨主席羅冠聰也透過臉書批評,認爲這太離譜,把香港運動講成「港暴」,明顯是大陸口吻,試圖把爭取民主的運動污名化;他強調,自己並不認識黃捷,也沒有見過她,但如果黃捷因爲支援香港而負罪,作爲香港人,自己有義務出來聲援她。
對於罷免理由書中,罷捷團體指控黃捷違反「國安法」一事,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表示,經查我國的國安法全文僅爲10條,至所詢罷免理由書中有關「國安法21條」規定,就條次與內容而言,似與港版國安法一致。
不過,陳朝建也表示,中選會對於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所提罷免理由書,僅能形式審查字數是否符合規定,對於罷免書內容並無實質查權限。
陳朝建指出,依照公職人員選罷法第76條第1項規定,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爲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1人,填具罷免提議書1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1份,提議人正本、影本名冊各1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陳朝建指出,同法第85條規定,選舉委員會應於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期間屆滿後5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一)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二)罷免理由書。(三)答辯書。但被罷免人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答辯書者,不予公告。答辯書內容,超過前條第2項規定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亦同。
換言之,中選會僅能受理及刊載罷免提議人所提出的案子,受限於我國選罷法規定,無法對其內容進行審查,僅能提供雙方進行答辯與說明。至於罷免理由書,是依據罷捷團體自己提供的原文,截至今日爲止,該罷免案提議領銜人也未向中選會更改罷免理由書。
由於罷免案將於本週六舉行投票,黃捷近期每天都於路口掃街呼籲支持者投下「不同意罷免」票,除了受在地民進黨立委、議員支持外,就連新任臺北市黨部主委吳怡農3日也現身鳳山,與民進黨高雄市黨部主委趙天麟立委、立委許智傑以及鳳山區市議員張漢忠、陳慧文、林智鴻,一起爲黃捷站臺掃街拜票,希望藉由吳怡農高人氣,喚起更多的「不同意罷免」票。
吳怡農表示,如果黃捷被罷免的話,他覺得這對臺灣所有政治工作者來說,都會是一個非常大的打擊,今天許多朋友跟黃捷站在一起,就是希望所有鳳山人可以站出來,禮拜六投個票,把好的議員留在市議會,肯定認真工作的市議員,把一個爲勞工權益、爲托育、爲性別平權發聲的議員留在高雄市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