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外役監逃亡 社會復歸與防逃的兩難
▲受刑人趁外役監作業間隙逃亡,有必要檢討現行外役監及受刑人日間外出工作,是否有完備的防逃機制。(圖/視覺中國CFP)
王姓受刑人趁外役監的農場作業間隙逃亡,雖很快遭警察逮捕(新聞請見:月收3千被調科剩3百逃獄2天落網 王敏旭:沒犯錯卻受不公平),但這樣的過程,就必須立即檢討,現行外役監及受刑人日間外出工作,是否有完備的防逃機制。
長久以來,對於犯罪者的處遇往往是懲罰重於教化,就使監獄的人權與環境難以提升,更易使受刑人機構化,難以真心悔過,再回籠的機率也必然升高。尤其,目前約5.5萬的受刑人數,吸毒與酒駕者竟超過一半,凸顯臺灣不思多元轉向,總以刑罰爲優先的處遇政策,亦使監獄猶如壓力鍋般,隨時有爆發的可能。爲了紓解監獄的擁擠程度,更爲了使受刑人能順利迴歸社會,《監獄行刑法》就規定有兩種類型的社會化處遇,即日間外出及外役監製度。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26條之2第1項,受刑人只有服刑滿三個月、行狀良好,且非犯毒品、脫逃罪,或撤銷假釋、累犯等,就可向法務部申請白天外出工作、就學或受職業訓練。惟因害怕受刑人日間外出後不回監,此條文自1997年增訂以來,就僅具有形式意義,故在缺乏有效的防逃機制下,日間外出就不可能單獨實施,須與外役監相結合。尤其在2013年,因洪仲丘事件廢除軍事審判制度,間接使軍事監獄迴歸法務部管轄,因此有更多運用空間可改造成外役監。
而依《監獄行刑法》第93條,爲實施階段性處遇使受刑人逐漸適應社會生活,法務部得特別設立外役監。而根據外役監條例第4條,只要服刑滿兩個月,表現良善,且非犯毒品、脫逃等罪者,就可申請至外役監服刑。由於此種處遇,既然在使受刑人重返社會爲準備,自不能如監獄般,對受刑人採取全面且嚴密的監控,致須採自治、自律的開放性管理,甚至可配合日間外出就業、就學,以達成無圍牆監獄的理想。
能申請日間外出或外役監的對象,依據《監獄行刑法》及外役監條例,不僅限於刑期將屆或已覈准假釋者,尚包括符合假釋資格、有期徒刑執行超過三分之一、甚至無期徒刑超過九年者等等。則對這些刑期尚有一段時日的受刑人,於開放式監獄因強調自主管理,致必然出現諸多戒護漏洞下,此次臺中外役監的逃亡事件,或許就顯露出落實且大量運用社會處遇,所須面臨的挑戰。
爲了防逃,或可增加戒護人力,只是這樣的作法,又使外役監與監獄無異。若此路不可行,則針對日間外出或外役監受刑人施以電子監控,似就成爲必須思考的方式。只是現行法制能爲電子監控者,僅限於性侵害的假釋或緩刑犯,基於法律保留原則,就無以對受刑人爲此種措施之可能。而若真修法擴及於此,或可多少彌補戒護之漏洞,卻也須思量,這種監控方式是否形同於受刑人內心構築一道無形的監獄,致與社會復歸的目的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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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臺灣永社理事、臺灣陪審團協會理事,着有:《法官應該我來當》、《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