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暐瀚媽枉死】酒駕撞死人後喝酒脫罪難躲重刑

資深媒體人黃暐瀚的母親日前於臺中遭開賓士車方姓駕駛撞死,事後駕駛還至超商買酒喝,引發是否爲掩飾酒駕疑雲。只是,若真有酒駕,是否能以事後喝酒來閃避酒駕致死罪的重刑,卻是須嚴肅看待的課題

酒醉駕車有如移動炸彈,因此肇事致人於死,被認爲應以不確定故意殺人重罪來究責,但這樣的普遍意志卻很難反映於判決裡,只有在極端少數的個案。2020年7月,臺灣高等法院針對一起酒駕肇事後,仍高速行駛又撞傷他人,而以不確定故意殺人罪改判之例。此次不幸事件,肇事者車輛雖拖行被害人身體數十公尺,欲以不確定故意殺人罪來訴追,還是會受限於罪刑法定與證據裁判框架之中,因此有着極大的難度。也因此,立法者只能加重酒駕致死罪的刑罰,以彌補此困境

而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酒駕致人於死者,可處3到10年有期徒刑,且在2019年更新增第3項,即曾犯酒駕,並在5年內再犯酒駕致人於死者,還可處到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實已相當接近故意殺人罪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之法定刑。

只是,若非屬酒駕撞死人,則僅能以《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罪論,而此罪的上限僅爲5年有期徒刑,就與酒駕致死罪的法定刑,有着極大的落差。當2023年1月1日《國民法官法》正式實施後,其適用範圍除故意殺人罪外,也包括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如酒駕致死罪之類的結果加重犯。故到底是酒駕撞死人或只是開車肇事,亦關乎是否有國民法官參與審判,致影響民意能否反映於實際判決之中。

盤整危險駕駛行爲入罪

而是否爲酒駕,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是以呼氣酒精濃度超過千分之0.25或血液酒精濃度超過千分之0.05以上爲準。若肇事者於等待警察到來期間喝酒,勢必會干擾酒測濃度,因此得依賴更爲精準檢測與鑑定技術,甚或於法庭之上重現事發後的過程,並測得肇事者的酒精濃度爲比較,以防杜僥倖之心。

尤其判斷酒駕,非僅以酒測濃度爲唯一標準,根據《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若無法進行酒測,仍可依據其他客觀事證,如駕駛者肇事後的身心狀況態度與作爲、目擊者陳述,或者車行速度高低與是否違規影像,甚至行車前所到處所等爲綜合判斷。若真想以事後喝酒來掩飾,既過度簡化刑事司法對酒駕的判斷基準,更是對法律的極度蔑視,反可能落入犯後態度不佳而爲加重量刑窠臼

不過,從諸多規避酒測以躲避重刑對待的現況,卻也暴露現行《刑法》僅將酒駕、毒駕行爲入罪,卻未將如高速駕駛、疲勞駕駛、重大交通違規等危險駕駛入列之問題,除讓有心者有可乘之機,也形成刑罰的不對等。故立法者就有必要,重新考量將某些危險駕駛入罪化可能性,甚至對於過失致死罪是否增列重大過失且爲法定刑加重,更應一併考量。(本文經作者同意,轉載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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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