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碧珠/追求法規沙盒 臺灣要擺脫悶經濟
▲金融監理沙盒抑或是一般性法規監理沙盒實驗的需求,在在顯現人民對於營業自由的渴望!(圖/視覺中國CFP)
「不自由,毋寧死」!此語源自於美國人帕特里克•亨利1775年3月23日在殖民地維吉尼亞州議會演講中的最後一句話「Give me liberty or give me death」(如今,自由已是普世價值了)。在我國,營業自由的典故出自於《三國志•吳志•駱統傳》,「百姓虛竭,嗷然愁擾,愁擾則不營業,不營業則致窮困。」又,《金史•完顏仲德傳》謂,「近侍左右久困睢陽,幸即汝陽之安,皆娶妻營業,不願遷徙。」可見,古人亦知,要使百姓安居樂業的重要性。
監理沙盒或法規沙盒,顧名思義,就是在沙盒裡可以被保護不會遭遇意想不到的法律風險,或被追究意外的法律責任。近年來,從我國金融監理沙盒的推動立法,以迄完成立法即將施行的過程以觀,在國際上及國內的法制現況下,都在在呈現政府過度管制,以至妨礙產業發展的問題。
我國是成文法法系國家,法律規定的制約性相對較強,尤其在金融業方面的管理,法規範的監理密度也較嚴格。爲政在人,法規範也不是不能改,從立法面或執行面而言,不論是金融監理沙盒抑或是一般性法規監理沙盒實驗的需求,在在顯現人民對於營業自由的渴望!
在現代憲政及自由經濟體制下,營業自由權與財產權同出一源,有財產即有營業,無財產則無營業,營業權乃財產權之綜合行使。關於人民營業自由之保障,我國司法院迭有解釋在案,諸如:釋字第313號、第390號、第394號、第443號、第510號等。直到89年10月13日司法院釋字第514號解釋及是號解釋黃越欽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亦均多有闡釋。惟前揭理由書,即多數大法官意見認爲,人民營業之自由爲「憲法第15條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一項內涵。然而,黃大法官主張其與憲法上工作權屬於不同範疇之基本權,而認爲應系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此間最大的爭點在於,對於營業自由之保護,立法者得決定是否立法並得決定在何種範圍內、何種要件下加以保護,釋憲機關所得審查者,即立法機關是否符合立法明確以及授權明確等原則,釋憲機關應尊重立法裁量權,免貽干涉或指導立法之非議。
就上述司法院或大法官意見以觀,人民營業自由爲憲法保障之基本權,當無疑義。又,不論立法者裁量的分際有多大,人民若主張其營業自由受違憲之制約,則均有聲請釋憲之權利。至於對立法者而言,對於營業自由的保護或限制的界限如何?自必須基於憲治的基本人權價值,考量相關權利及法益之本質及內容予以詮釋,並據以就諸多基本權間的關係建立原則與體系,以調和及平衡個人與不同利益團體間的權益,避免形成不必要的管制障礙,反而束縛了國家整體產業與經濟發展。
▼行政院政務委員唐鳳提出「創新法規沙盒」概念,提出允許民衆在一段時間違反現行法律來做創新實驗的一般性沙盒。(圖/記者周宸亙攝)
今年2月10日,行政院政務委員唐鳳出席臺灣新動力智庫舉辦的「解剖社會企業—社會企業的理論與實作」講座中,提出「創新法規沙盒」的概念,筆者樂觀其成,也感佩其爲臺灣企業解構不必要法規束縛的用心與實際行動。但臺灣是一個法治國家,成文法的法結構下,有謂惡法亦法,此時若要推動一般性法規沙盒恐怕是一項艱難的任務。再者,若要解決法規沙盒的問題,最有效的做法應是透過修法直接去管制,否則徒然要業者在沙盒裡實驗半年、一年或三年,當中的不確定性或不可預測性,也是另一種法律風險。
好文推薦
謝碧珠/失智政策不是隻有補助 應鼓勵長照產業發展
謝碧珠、湯文章/被告閱卷權讓非常救濟實現司法正義
●謝碧珠,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員,於各期刊與報紙發表著作,曾任東吳大學會計系兼任講師、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會計研究月刊主辦大專盃會計專業辯論比賽評審委員、第5屆會計師公會實務組銀座論文獎得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