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看過來!消保處明訂婚攝業者「訂金、禮服押金」收取上限

新人婚紗照前要先弄懂相關規範。(示意圖/取自pixabay)

記者胡順惠臺北報導

行政院今(28)日覈定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業者收取的訂金不可超過契約金額20%、禮服押金不得超過10%,且經消費者指定的攝影師造型師,業者不得任意更換,還有契約審閱期應至少3天等。

行政院消保處指出,經濟部曾在民國88年公告「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契約範本」作爲行政指導,爲了讓實務上常見的消費糾紛處理有所依據,經濟部也依消費者保護法授權,研擬具有法規效力的「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消保處表示,「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經行政院審查並覈定,如果業者違反規定,第一時間會先要求業者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可依《消保法》開罰新臺幣3萬到30萬元罰鍰,且按次連續處罰,最高可罰到50萬元。規範重點包含: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實務上,常見消費者在未清楚瞭解契約內容情形下,因促銷話術當場簽約而反悔的案例,因此明訂契約審閱期間至少有3天時間。

各服務階段收款上限

婚紗攝影服務契約訂立後,通常需經過一段期間才能完成全部服務,爲衡平雙方當事人權益,也明訂業者收款上限,包含業者收取的訂金不得逾契約總金額20%、訂金及選定禮服或擇定拍攝日期所收取金額的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50%、業者收取的禮服押金不得逾契約總金額10%等。

外景拍攝的風險分擔

當外景拍攝的天候與雙方約定不符導致無法完成拍攝時,得由雙方約定另擇期拍攝或以其他拍攝方式替代,若擇期拍攝需要再次造型、化妝,除另有約定外,業者不得收取費用

消費者選定的樣片照片著作權歸屬

除另有約定外,其著作人爲業者,著作財產權人爲消費者,若是未經消費者選定的其他樣片及照片,除經書面同意者外,業者不得使用並應銷燬,業者若違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指定攝影師或造型師

業者不得任意更換,若是被指定人員因故無法提供服務時,業者應立即通知消費者重新選定,若消費者已支付指定費而不願重新選定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加倍返還所收取的指定費,在終止契約時,業者也應退還尚未提供服務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