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糾紛他亮槍恐嚇 「槍枝無撞針」不起訴槍砲罪

王姓男子去年9月開車經過桃園三民路姜姓男子有行車糾紛,王竟持手槍恐嚇,警車剛好經過,王卻駕車衝撞警車被當場制伏。(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王姓男子去年9月間搭載洪姓女子駕車經過桃園區三民路,疑似與姜姓男子發生行車糾紛,王從車內取出手槍一把指向姜男同車的邱女恐嚇,剛好警方巡邏車經過,姜男轉向員警告知王男持槍恐嚇,員警要王停車受檢,王不但拒檢還衝撞警車企圖逃逸,仍被員警逮捕制伏,檢方31日偵結,其中針對違反槍砲彈藥部分查出手槍槍管阻鐵無法發射、無撞針不具殺傷力,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25歲的王姓男子於去年9月14日晚間10時41分,開車搭載洪姓女子經過桃園區三民路3段與中山路口處時,與姜男、邱女共車發生行車糾紛,王男氣呼呼地從車內取出手槍指向2人恐嚇,讓姜男與邱女心生畏懼,正好有桃園分局巡邏車經過,姜男立即向王姓員警告知遭王男持槍恐嚇。

員警示意要王男停車受檢,未料,王男不但拒絕配合受檢,反而駕車衝撞警車,導致警車右後車門毀損,員警持槍姜王男逮捕制伏,並在車上起出安非他命吸食器、空氣槍一把、子彈1發、空包彈20發等證物

王男在警訊中坦承未經許可持有上述槍彈,警方將槍彈等物送往刑事局鑑定,手槍部分是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但槍管內有阻鐵且無撞針無法射擊子彈,不具殺傷力,空包彈均不具金屬彈頭無法擊發也不具殺傷力,空氣槍射擊以氣體動力爲主,但鑑定後換算不足能射穿豬隻皮層測試結果也不具殺傷力。

檢方認爲,王男持有手槍、空氣槍與子彈等均不具殺傷力,難認有殺傷力,再加上其他無積極證據有違反槍砲彈藥之犯行,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另外,涉及妨害公務、恐嚇危害安全與毒品罪嫌另案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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