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千祥/【女師遭警盤查上銬】又是績效制度惹的禍

據詹老師在臉書表述,當時從中壢後火車站出站,準備前往650公尺遠的和平街排練室上課,路經新興路5號前遭興國員警盤查,員警以「我是管區」、「我沒看過你」、「要覈對身分」等語遭其拒絕後並回「你很蠢」,致被以妨礙公務罪逮捕、上銬移送法辦

事件媒體報導後,引起社會各界極大重視與討論,包括桃園市長、內政部長都出面呼籲會秉公處理。然媒體報導大都集中在員警執行面的探討,未發覺真正的關鍵問題政策面的建立,此問題不處理,下次類似事件仍會一而再的發生!

執行面的探討:落實法治教育

本案乃典型的民國87年「臺北重陽橋臨檢事件」翻版。其實,臨檢盤查制度的建立,早在民國90年釋字535號解釋及民國92年《警察職權行使法》(下稱《警職法》)出爐後,大致已完成,爲何仍發生此事,未能落實法治教育是主要原因之一。

首先,員警未依照《警職法》檢視流程,依照第6條各款產生合理懷疑,之後依第4條出示證件、告知事由,第7條第1項令出示身分證件,以及第29條給陳述異議機會,有理由停止執行、無理由繼續執行(交付異議紀錄),再到第7條第2項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帶往勤務處所查證(遇抗拒得使用強制力),與第3條比例原則或終止執行。

再者,員警也缺乏人權法治觀念。釋字535號解釋揭示.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爲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從執勤員警稱「我是管區」、「我是警察,我可以臨檢妳」可知該員缺乏人權法治觀念,殊不知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僅憑「我沒看過妳」、「看妳是不是失踨人口」、「神情緊張」等理由要求查證詹女身分,不符《警職法》第6條及釋字535號解釋「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爲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爲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要件;《警職法》第3條也有「認爲目的無法達成時,應終止執行」的規範。

對犯妨害公務罪的詹女於解送途中,「上手銬腳銬」非常不應該,又「6到7個員警圍着處置我」等行爲,均有違禁止酷刑公約,更違反《警職法》第1條「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的立法宗旨。

政策面的建立:改革績效制度

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爲釋字535號解釋所揭示。本件分局長在記者會稱,該地區爲治安要點,員警系依《警職法》第6條第1項第6款執勤,符合規定。但果真如此嗎?勤務分配表可還原真相。事實是:事件發生地爲新興路5號前道路,屬中壢分局中壢所轄區,怎麼會是2公里外的興國所員警越區在巡邏?此真相事後也經分局新聞資訊稱,該葉姓警員編排守望勤務,可得證明。長官績效掛帥、扼住員警升遷的錯誤政策及現行勤務督察失靈,致緃容包庇,難辭其咎。

▲中壢葉姓警員臨檢詹姓女老師事發地爲新興路5號,此爲中壢所轄區,而非興國所轄區。(圖/網路資料)

由於現行警察績效核分制度對警察機關處理刑事案件態度有極大程度之影響,甚至進而影響特定類型之案件量,因此建立完善的績效管理制度,以迴應民國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法務部提出「對警察機關績效核分制度之意見」,實屬刻不容緩。

從修正《警察法》,引入中央和地方績效管理委員審查監督員警的績效考覈,實屬良策!徹底改革現行績效制度,如建立每年行政獎勵積分總數不得超過甲等考績積分之制度,防範警察人員爲追求績效鋌而走險,以不當或違法方式執勤事件之發生。

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揭示之內涵,警察不可「不計代價」、「不擇手段」、「不問是非」、「不加判斷」且「沒有相當理由」的實施全面性任意性隨機性之臨檢,我們應謹記此事件給警察的教訓及傷害,加緊腳步建立警察績效核分制度,防範類似事件再度發生!

徐千祥,民間司改會檢警改革專組成員、高見文理補習班負責人,專長警察法學行政法學、刑事法學,曾任分駐派出所所長、刑事組長、法制室專員等。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