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宕10年!金城國中遷校工程 南市府強制開工

地方中心臺南報導

臺南市政府指出,經過10年的延宕,金城國中遷校工程,終於27日上午10時開工,由於該校地被新沙卡里巴攤商佔用多年,導致遷校時程拖了10年之久,影響學生教權益,今天得以動工市府深感安慰,並期待全體攤商可以在11月底前自行拆除,讓工程可以順利進行,否則市府將依攤商的切結及承諾,進行強制拆除。

金城國中自民國92年規劃遷校開始,學校的各項教學硬體需求,就受限於遷校的前提,而無法完整到位,這麼多年來,學生超過15000人,都在受教權不能獲得百分之百保障之下,困難地成長,相當不公平。今天的開工是多年來師生校友家長的殷切期盼,市府希望全體攤商都能以保障下一代受教權爲己任,讓遷校工程可以順利進行。

市府強調,攤商一再提及「安置」及「賠償或補償」的二點訴求,本於依法行政原則,市府無安置義務,也無法賠償或補償。原海安路攤商當時均已領取徵收補償費,前臺南市政府以金城國中預定地,提供攤商使用系私法關係,而不是徵收的安置義務,也無租賃關係,所以攤商應依不當得利的規定繳納給政府使用補償金。另外,攤商請求核發拆遷補償金或救濟金也無法律依據,市府礙難辦理

此外,民國 82年10月4日攤商即出具承諾書,表示願意在學校設立時,自行無條件拆除將所搭建於該土地之任何建物,如未自行拆除,願無條件由市府拆除。83年8月3日攤商又出具切結書載明:於該地欲建校時願無條件自行拆除本商場之所有地上物並交回土地。逾期不拆者,同意由臺南市政府強制拆除,並願負擔所需拆除費用。83年8月9日市府核發新沙卡里巴商場臨時建築執照時也加註,該土地欲興建學校時,地上物應無條件交由本府處理。上開承諾書與切結書並經法院認證,可資證明

又本府卷宗資料顯示,83年12月間攤商均預繳擔保拆除費用保證金2萬元予管理委員會,共1114萬元,供日後拆除商場地上物應負擔之拆除費用保證金。足證攤商對佔用期限權利義務關係知之甚詳。

市府希望各攤商能在11月30日前能自行拆除,讓學校工程早日順利進行,讓莘莘學子能早日在安全的校園中學習、成長。爲了學校的遷校,市政府多次辦理說明會,向攤商說明,請其依照出具的切結書,在金城國中建校時,履行自行拆除的義務。

至於攤商曾提出希望遷至他地繼續營業部分,因爲個別意見與需求不一,市府將設聯絡窗口工作站,提供攤商媒合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