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志良/原料、製程不對,就是不合格

▲頂新無罪後,大統劣油臺糖求償也敗。(圖/東森新聞)

文/楊志良

人命關天、健康第一,食品安全應該堅守最嚴格的標準,只要原料不對,例如是工業用或動物用,不管如何精煉、如何通過檢驗,就是不合格製作過程也一樣,例如裝廢棄物的桶子,不管洗得再怎麼幹淨,就是不能用在食品容器。這是鐵則,絕不容許一絲模糊空間,更不是靠「檢驗合格」可以矇混闖關的。

爲什麼?道理很簡單,地球上有害人體健康的有毒物質,不論是化學的、生物的或是物理的(如放射物質),種類之多不可計數,每樣都要檢驗,實務上不可能做到。真要如此,只怕人類沒有食物可吃,也沒有食品工業了。例如牛乳中本來就不應該有三聚氰胺,因此以往不會列入檢驗項目,直到有黑心商人添加了,才只好加入。

所以,食品的檢驗是在原料及製程都合乎規範前提下,對產品從事幾項指標性的檢驗,作爲最後一道關卡。例如在生鮮食品生物性污染方面,通常只檢查大腸桿菌一項,只要超過標準,就是受到污染而不能食用,不必再檢查是否有霍亂菌、傷寒菌、肉毒桿菌等等。當然,若霍亂流行,則必然加檢霍亂菌。在化學的毒害也是如此,通常只檢驗幾種在臺灣特別常發現的農藥抗生素等等。總而言之,檢驗只是最後手段,如果早在原料及過程就不合規範,根本不用檢驗,就是不合格。

頂新獲判無罪,引起激烈討論,有人認爲又是恐龍法官,有人認爲不可民粹,法官是以無罪推定判案,檢察官要負舉證責任,而不是由被告承擔提出沒有犯案證據,否則必然屈打成招,每案必破,且可一案兩破。食品藥物管理署及檢方未能在一開始確切掌握越南的原料來源,是不是能供人食用的油脂,只由彰檢到頂新屏東油槽採證,以快篩法檢驗,併發布說「檢驗合格」,無法做爲法律認定違規的依據,似乎顯示法官判案並沒有違背證據原則。

但如同文章一開始所說的,只要原料不符標準,就是不合格的食品。檢驗只是最後一道且十分鬆散的防線,根本不該當做判案依據。彰化地院說頂新油槽油品是未精煉的油品,雖被檢出重金屬,但重金屬可藉精煉過程去除,成品未必含有重金屬,所以判無罪,實在是大錯特錯。網友以「照此邏輯,大便高溫高壓消毒後,也可檢驗合格供人食用」譏諷,不無道理。

另外兩個案例也顯示,不少法官只是抱着條文判案的法匠。一案是塑化劑團體求償,法院輕判,因消費者無法證明身體受害來自違法添加物。另一案爲彰化地院駁回臺糖向大統長基進貨的橄欖油因含有銅葉綠素,造成臺糖重大金錢商譽損失的賠償要求,理由也是未能舉證銅葉綠素橄欖油造成人體傷害。

法官沒有知識,也要有常識,不少有毒物質在人體的作用是長期累積,作用緩慢,等到對人體產生明顯症狀,不知何年何月。因此只要嚴謹的國際科學文獻已經證明,達到一定濃度就會有害人體,並經WHO、美國FDA、歐洲食品安全局(EFSA)認定的有毒物質,就是最好的證據,根本不必修法就應引用據以判決。

食品藥物管理署及檢察官不可官僚便宜行政,法官更不可食古不化,活在侏儸紀,否則民衆難有食能安心的一天。

●作者楊志良,亞洲大學健康管理學院講座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