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孩子養她到死 輪椅婦未能如願!法官打臉關鍵曝光
要孩子養她直到死亡之日止,輪椅婦未能如願,法官打臉關鍵曝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化名)指稱,當年與丈夫離婚後,由前夫擔任孩子的親權人,後來前夫過世後,就由她擔任親權人,而她現在因爲身體疾病,需以輪椅代步,已無工作能力,又無任何財產足以維持日常生活所需,因此依法請求孩子負擔扶養義務,須按月給付25666元,直到她的死亡之日止。
法院審理,小萱主張,她自幼就被出養,而養父是單身榮民,在臺灣並無親屬,而她的同輩親屬也僅有同是養子的弟弟,而且已經多年並未聯繫,實在無從召開親屬會議酌定扶養方式。
小萱的孩子指控,在他出生不到2個月時,父母親就已離婚,並由父親單獨擔任親權人,母親從未探視、撫育他;後來父親死亡後,母親也未曾照顧、扶養,他自幼均由祖母、伯父扶養成人,母親在他的成長過程,全然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
況且他目前處於打工階段,並無固定工作收入,已入不敷出、生活拮据,母親請求每月25666元的扶養費,明顯逾越他的能力範圍,因此他依法請求減輕扶養義務。
而且,之前法院就曾裁定,母親每月所需生活費爲14000元,而且母親與他人所生的女兒應按月給付4000元;加上母親每月領有租屋補助4000元、身障津貼5400元及民間善款5000元,合計每月可領取18400元,因此母親再向他請求給付扶養費,明顯並無必要,更無理由。
法官調閱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小萱在2021至2023年所得給付總額分別爲11萬8417元、11萬7829元、16萬166元,名下並無其他財產。勘認小萱無法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依法已成年的孩子負有扶養義務。
而小萱的孩子在法院審理時表示,他可協助小萱找安頓的住處,但並未表示同意以給付扶養費,作爲小萱的扶養方法,小萱也未舉證證明雙方曾協議,或經親屬會議決議,或經法院酌定以定期給付扶養費,作爲她的扶養方法。
孩子的伯父到庭指稱,在孩子還未滿月時,小萱就與他的弟弟離婚,小萱並未照顧及陪伴,而且小萱還須照顧他與前夫所生的子女,並無能力再照顧,孩子的祖母當時要求他將孩子帶回照顧,小萱未曾支付生活或教育費用,也從未探視或是打電話關心。
法官審酌,雙方既然未曾協議,以定期給付扶養費用,作爲小萱的扶養方法,而親屬會議也未決議,或經法院酌定,以定期給付扶養費用作爲扶養方法。日前依法宣判,小萱逕向法院聲請酌定每月扶養費數額,顯於法不合,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