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鬥毆遭法辦平均僅罰3866元沒嚇阻力 警推修正刑法第149條
▲臺灣各地鬥毆頻傳,警方除了加強擴檢外,目前正推動刑法第149、150條的修正。(圖/記者柳名耕翻攝)
警政署基於近年發生夜店聚衆鬥毆案件時有透過社羣通訊軟體進行串連集結,時間快速、人數衆多且流動性高,不易先期預防,致使案件頻率增加、規模擴大,對社會安定秩序影響甚鉅;遂推動修正刑法第149、150條,使攜械鬥毆能夠加重刑責,降低類似的案件發生。
這次修法共有2重點,現行條文「公然聚衆」一詞,司法實務上認爲必須於「公然」的狀態下聚集多數人,且參與之多數人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纔會成立。
但是認定標準讓現實生活街頭鬥毆案件難以成罪,無法符合社會期待;因此草案修正爲「於公共場所或公衆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明確定義場所及人數,有利執法同仁現場判斷;並對攜帶凶器、危險物品施行以及在往來交通馬路上追逐鬥毆之行爲加重刑責。
第2點,爲順利掌控聚衆現場情況,防止法益侵害擴大,將解散命令「三次以上」修正爲「二次」,並參考瑞士刑法,新增在場助勢之人經公務員口頭命令停止時不罰;只要在場鬥毆的人被員警制止後就停止,可以減輕其刑,但是首惡者並不在規定內。
刑事局強調,現今警察機關處理鬥毆案件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請法院裁罰,依警政署2018年統計,全國511人次,法院平均裁罰金額3,866元,明顯沒有嚇阻力,因此藉由刑法以達到有效壓制聚衆鬥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