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發佈 7月1日起施行

人民網北京6月1日電 (記者羅知之)據銀保監會官方消息,爲進一步規範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行爲,提升董事監事履職質效,銀保監會制定了《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辦法》從忠實、勤勉、專業性獨立性道德水準、合規性五個維度確定董事監事職責,在評價要素的確定中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是以基礎性要求爲主。出臺《辦法》的目的不在於評優,而是爲了規範董事監事履職行爲,推動提升履職質效。《辦法》按照董事監事履職的最低要求對其工作職責進行梳理,以列舉重點方式選擇基本性要素。在評價結果分類上,不設置優秀或良好等類別,最高爲稱職,最低爲不稱職。

二是突出董事監事個人履職行爲。《辦法》充分考慮到了董事會監事會、董事監事個人、高管層三類主體關係並根據各自職責作了重點區分,突出董事監事個人應當承擔的職責。

三是增強可操作性。《辦法》針對目前部分董事監事履職不盡責、不規範的問題,特別是在重大決策中獨立性嚴重缺失或不積極作爲等問題,以列舉的方式明確了董事監事履職中應當關注的重點,規定更加細緻具體,強化了制度的可操作性。

董事監事履職評價結果如何分類?該負責人表示,《辦法》明確履職評價結果分爲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三個類別,重點列舉了董事監事不得評爲稱職以及評爲不稱職的相關情形。如未能親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會、監事會現場會議的董事監事不得評爲稱職;對銀行保險機構及相關人員重大違法違規違紀問題隱匿不報的,應評爲不稱職。需要指出的是,現行《保險機構獨立董事管理辦法》將獨立董事履職年度評價劃分爲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種評價結果。本《辦法》施行後,評價標準、報送要求等內容將以《辦法》規定爲準。

“關於評價的責任主體,《辦法》明確監事會對董事監事履職評價工作承擔最終責任。董事會、高級管理層支持和配合董事監事履職評價工作,對自身提供材料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這種規定旨在進一步發揮銀行保險機構內部監督作用。目前銀行保險機構的公司治理中,監事會的監督作用發揮還不夠充分,《辦法》的實施將以制度形式推動銀行保險機構監事會主動發揮監督作用。”上述負責人說。

談及《辦法》的適用對象,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包括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銀保監會負責監管的其他金融機構、未設立監事會的銀行保險機構參照適用。

發佈實施《辦法》是銀保監會依法加強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監管的重要舉措。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加強督促指導,做好《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以此爲契機進一步加強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的規範性有效性,提升董事會和監事會運行質效,促進銀行保險機構的穩健運行和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