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高中女友性交拍照 「情愛見證」判賠10萬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張姓男子與16歲少女交往,並拍下少女裸照及2人性交照,雖然他辯稱是2人之間的「情愛見證」,不過,民事部分臺灣高等法院判仍張男賠償少女10萬元定讞。

▲圖爲高中學生示意照,與本案無關。

張男與少女於98年7月間結識交往,張男於同年11月及隔年2月間, 在新北市永和住處,以相機拍攝少女裸照及性交照。刑事部分,張男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個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少女及少女母親另請求民事賠償。張男出庭時表示,他是在少女主動要求下拍攝,其中還有少女直視鏡頭、擺姿勢的照片,並非偷拍,強調照片是2人之間的情愛見證。

一審法官認定張男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判他分別賠償少女、少女母親10萬及5萬元。高院審理認爲,張男並未引誘少女脫離家庭,少女母親權益並無受侵害,判他免賠少女母親,但張男仍要賠償少女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