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公懲會記申誡處分 翁啓惠:莫須有的不白罪惡

因爲檢察長一句話,翁啓惠無罪士林地檢署不上訴。(本報系資料照)

中研院院長翁啓惠捲入浩鼎案,刑事部分雖獲判無罪確定,但公懲會認定翁未據實申報財產,也未揭露利益衝突,3日判決申誡處分,翁啓惠今(5)日下午透過個人聲明迴應:「『申誡』看似輕微的處分,對我而言卻是莫須有的不白罪惡」,並且還誤解事實

翁啓惠捲入浩鼎案,監察院通過彈劾,案件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而在刑事部分,翁於去年底獲判無罪確定;行政責任方面,公懲會則認定翁未據實申報財產,也未揭露利益衝突等違失,判決以申誡處分。

翁啓惠表示,有關未誠實申報財產及未迴避利益衝突等兩項,公懲會認爲有違失而給予「申誡」處分,這有嚴重誤解事實之情事

關於「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申誡」的申誡理由,翁啓惠指出,申誡理由指他以鄭秀珍名義,擁有529張浩鼎股票,但於民國101年12月23日申報財產時,未依法據實申報,這是明顯的誤解。

翁啓惠表示,在民國98年至101年間,他接受好友張念慈建議,用受益人爲兩位子女家庭信託基金,陸續購買浩鼎股票,並明確交代這些投資都是要給子女,但在張念慈代爲進行購買的過程中,因爲交易程序的種種限制,將翁已贈與給成年子女之股票,暫時分別登記在法人代表名下

翁啓惠強調:「以上事實,均有電子郵件、張念慈在調查局筆錄、及張念慈聲明書可以證明法院亦判定無誤」,既然這些股票早已經贈與給成年子女,並非翁或太太的財產,不論張念慈如何登記,都不應該在翁申報財產的範圍內,而他也無權揭露或或申報成年子女的任何財產。

至於「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的申誡理由,翁啓惠指出,申誡理由指稱他及女兒爲浩鼎之大股東,於103年中研院與浩鼎簽訂「大規模酵素合成寡糖」案專屬授權契約時,依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規定,他應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而未予揭露。

翁啓惠認爲,依據中研院多年來的規定,技轉程序最後由副院長決行,院長沒有任何執行技轉的職權,他在前述技轉案中唯一的身份是「創作人」,系以創作人身份,在接受智財處徵詢時才表示專業意見並提供建議,而不是以「院長」這個行政職務參與或指導技轉程序。

翁啓惠指出,就算有創作人的身份,他也完全符合當時及現在的所有中研院科技移轉相關法規,也依照智財處的揭露表格詳實填寫,沒有蓄意不揭露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