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用停車場身障車位罰不了? 交通部擬直接上大鎖

▲一般車輛佔用室外身障車位依法開罰,但停車場身障車位遭佔用卻只能勸導。

記者賴文萱/臺北報導

法院交通委員會4日審查《停車場法》修正草案,立委指出,室內停車場的身心障礙車位常被非殘障車輛亂停,但因停車場不屬於道路,因此依法只能勸導移置,罰不了違規者,立委擬提案開罰。交通部表示,擬參考國外做法,將車輛上鎖,要開鎖就必須負擔費用

▲立委提案修正停車場法,佔用身障車位擬開罰。(圖/翻攝自立法院議事轉播系統

立委陳歐珀指出,依照現行法規,佔用路邊身障車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罰1200元,並可拖吊移走;但若佔用停車場的身障車位,只能依停車場法第32條,由主管機關警方或停車場業者勸導「移置到適當處所」,嚴重影響身障人士權益

▲立委提案修正停車場法,佔用身障車位擬開罰。(圖/翻攝自立法院議事轉播系統)

有鑑於此,立委李昆澤及洪慈庸等人擬具修正《停車場法》,禁止佔用身心障礙停車位,並訂定相關罰則比照路邊停車開罰。立委李昆澤提案中指出,若停車場業者放任身障車位遭佔用且未通報警方,擬罰600元至1200元;立委洪慈庸則提案,業者若放任身障車位遭佔用,要罰3000元至1萬5000元。

交通部政務次長曾大仁迴應,由於停車場不屬於道路範圍無法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但因應立委提案,交部擬參考國外做法,對違規車輛直接上大鎖,違規車主要開鎖則需要付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