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者開非登記車輛停專用停車位挨罰?一審判撤二審判罰
臺北市周姓身障者領有身障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卻開與識別證登記不同的車輛,停放在專用停車位,因而遭開罰1200元。(示意圖/黃捷攝)
臺北市周姓身障者領有身障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卻開與識別證登記不同的車輛,停放在專用停車位,因而遭開罰1200元。周某不服提告,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原本判決撤罰,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上訴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逆轉判周某敗訴,全案確定。
周某2019年10月20日把車停放在民生東路三段的身障專用停車位,因沒擺放識別證,被交裁所認定違規,開罰1200元。周某當時停放車輛,雖與他的識別證上登記車輛不同,但他自認有停專用停車位的資格,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罰。
北院認爲,周某確實領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發給的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在身心障礙專用車位停車並不違規,雖然停放車輛與識別證註記的車輛不同,但這只是管制措施,仍應迴歸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範意旨判斷,而周某確實符合資格且有需求,因此判決撤罰。
交裁所不服上訴,北高行則認爲,公共停車位是有限資源,爲免身障車位被佔用而發給識別證,限定使用方式、條件,來區辨健全者與身障者身分;又爲免識別證遭濫用,綁定特定車輛、不得轉借他人使用,是必要的管制措施,不違反比例原則。
判決理由指出,周某在申請識別證時,申請表已明載「停車證均註記車牌號碼,限於該車牌號碼之車輛使用」,應知悉相關規定,周某當時停放的車輛,並非識別證所準允的車輛,因此交裁所依法開罰並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