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停車場佔用「身障車位」能否開罰?網友檢舉後掀起大戰
▲日前網友在爆廢公社PO文,他發現有車輛佔用身障車位,在拍照提報檢舉後,卻因不屬於道路範疇而不被受理,圖爲示意圖。(圖/翻攝自爆料公社)
「室內停車場佔用身障車位能不能檢舉?」日前有網友在爆廢公社PO文表示,他在臺北市政府地下停車場,發現有車輛佔用身障車位,遂拍照進行檢舉;然則多日後,交通大隊卻以「違規地點因不屬於道路範疇」不予受理,讓原PO發文表示:「以後都不用怕異樣眼光,停就對了!」
PO文一出,隨即引起網友正反不一的留言論戰;有人認爲原PO只是「沒事找事作的檢舉達人」、也有網友抨擊原PO連「公共及私人車位都分不清楚」、更質疑原PO只是因爲沒車位停,惱羞成怒才拍照檢舉。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違規佔用身障車位成立與否,關係在於事發地點是否位於道路範疇,圖爲示意圖。(圖/pixabay)
但事實上,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佔用,得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兩百元以下罰緩。」但關鍵來了,違規佔用情形必須發生在「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衆通行之所謂道路範疇」,檢舉事宜才得以成立。
也因爲如此,由於這起案件發生在臺北市政府委由業者管轄的室內/私人停車場,因不屬於上述道路範疇,因此交通大隊無權舉發並進行裁罰,只能讓停車場管理單位進行道德勸說,或依照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由主管機關、警方或是停車場業者「勸導」移至到適當處所。
▲雖說並無具體法規可管,但在私人停車場佔用身障車位,已是屬於道德問題,圖爲示意圖。(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即便無法可管,但說穿了在私人停車場佔用身障車位,基本上已是屬於道德範疇問題;倘若因爲檢舉不成立,就讓少數駕駛鑽法律漏洞違規佔用,就足以可見臺灣駕駛國民素質、以及道德水準仍有待加強;誰都不希望,原本車位規劃美意,卻被一羣好手好腳駕駛所霸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