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住閒置警舍11年沒人發現 警員胞弟賠44萬獲緩刑
高姓警員的弟弟佔住警用宿舍長達11年,因已向臺北市警察局(圖)申請分期清償損害賠償,臺北地院依竊占罪判他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資料照/陳鴻偉翻攝)
臺北市財政局2017年全面清查公務宿舍時,發現萬華區某警用宿舍遭1名高姓警員的弟弟佔住11年。臺北地院一審以簡易判決處刑,依竊占罪判高弟5月徒刑,追徵109萬餘元犯罪所得,後經地政事務所重新丈量,且高弟已申請分期清償27萬餘元,北院二審改判4月徒刑,追徵16萬餘元,緩刑3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高弟明知警眷屬宿舍是臺北市市有財產,2006年7月21日見該房屋已閒置無人居住,也未上鎖,竟未經北市府同意,將傢俱、私人物品搬進去,與母親、兒子一同入住該處,直到臺北市政府財產局2017年11月22日前往會勘發現,高弟才於3天后搬離,總共佔住11年又138天。
高弟不否認犯罪,北院一審以簡易判決處刑,依竊占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並根據北市府計算,認定高弟獲取不當得利補償金共109萬2043元,宣告沒收。
高弟上訴,北院二審委託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重新丈量後,認爲一審認定的佔有面積有誤,高弟不法獲利44萬0207元,考量高弟現從事管理員,月薪2萬5000元,須扶養兒子及精神病患家屬,並就民事部分判賠27萬9229元,已向臺北市警局申請分期清償,因此改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緩刑3年,沒收犯罪所得16萬0978元。
據瞭解,高姓兄弟因感情不睦,久未聯繫,10多年前高員任職北市警察局後勤科財產股,某次到萬華區巡查警用宿舍,曾與弟弟見面,高弟因而得知有警舍閒置,還設法申請覆水覆電。市府查獲高弟時,原以爲高員圖利弟弟,檢方偵查後認爲高員罪嫌不足,最後僅起訴高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