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二水鄉長蘇界欽樁腳買票 法院駁回當選無效之訴

彰化縣二水鄉長蘇界欽,被控與蕭姓縣議員候選人、陳姓鄉民代表候選人聯合賄選,遭檢方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近日判決出爐,彰化地院法官駁回當選無效之訴。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去年九合一大選,彰化地檢接獲超過300件檢舉,有高達45位民代涉賄,其中彰化縣二水鄉長蘇界欽,被控與蕭姓縣議員候選人、陳姓鄉民代表候選人聯合賄選,遭檢方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近日判決出爐,彰化地院法官駁回當選無效之訴。可上訴。

彰化地院審理,認爲蘇界欽等3人在選舉時彼此拉擡屬於常情,不能因共同出席競選總部成立活動、同臺就認定有聯合賄選行爲。彰化地檢署表示,已收到蘇界欽被提公訴當選無效的民事判決,後續刑事責任方面仍需再確認。

根據判決書指出,張男是蘇界欽的好友兼樁腳,去年11月25日交付2000元給羅婦,囑咐她與孫子2人,都要將票投給蘇界欽、蕭姓縣議員候選人及陳姓鄉民代表候選人,張男坦承有交付2000元給羅婦,也談到一些選舉話題,但否認有買票行爲。

法官認爲,一般買票均針對特定候選人,以利收賄者投票之特定,並使其支持的候選人順利當選,豈有交付一票1000元,同時交代三位不同候選人使其投票之理。若一票1000元,每位買票分別金額應爲多少?三位候選人又要如何共同合意且同時直接或間接指揮、監督、授權、授意或容許買票。

法官審酌,認爲張姓樁腳買票行爲有諸多疑竇,各種證據均無法證明張姓樁腳爲蘇界欽買票,提起鄉長當選應宣告無效,尚無可採。檢方未能舉證被告有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爲,而應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宣告當選無效之情事,當選之訴應予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