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主犯獲刑
本報訊 (記者 餘建華 通訊員 張建芳)近日,浙江省永嘉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起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主犯鍾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責令退出被害人經濟損失,其餘幾人另案處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9月初,被告人鍾某與都某、凡某、王某(均另案處理)共同商謀創設發行“翡翠幣”,通過微信等社交軟件發佈“翡翠幣”項目的信息,吸引不特定投資人蔘與挖幣,欲通過低價買入高價賣出的方式進行營利。
鍾某等四人先申請註冊一個虛擬貨幣賬戶,再通過深圳的一家技術公司製作網站,將預先編寫好的合約以程序、代碼的方式寫入該虛擬貨幣賬戶,使得該虛擬貨幣賬戶成爲系統自動運行、自行控制、無需人爲管理的智能合約賬戶。後鍾某在沒有對虛擬貨幣智能合約賬戶進行多籤和安全審覈的情況下,即將該網站及智能合約地址在EOS區塊鏈上發佈,吸引投資者將EOS、USDT、DFS等虛擬貨幣存入該虛擬貨幣賬戶參與挖“翡翠幣”。
鍾某等人謊稱將對虛擬貨幣智能合約賬戶進行多籤和安全審覈,將該網站及智能合約地址在EOS區塊鏈上發佈,並通過低買高賣的形式營造虛假繁榮假象,吸引投資者將虛擬貨幣存入該虛擬貨幣賬戶參與挖“翡翠幣”。
2020年9月9日,鍾某等四人利用申請註冊時留下來的密鑰進入虛擬貨幣智能合約賬戶,將被害人用於挖“翡翠幣”的摺合人民幣價值1500餘萬元的虛擬貨幣轉入自己賬戶並將挖幣網站關閉,導致被害人不能支取投資款。
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鍾某違反國家規定,夥同他人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並採用技術手段,獲取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儲存的數據,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已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鑑於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主要事實經過,並已退出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法院遂決定予以從輕處罰。
最終,永嘉法院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