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缺乏實質監督 公督盟:淪爲貪污除罪法
年底九合一選舉倒數141天,各參選人陣營開始收受政治獻金,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張宏林表示,政治獻金罰則太低,淪爲參選人愛用的「除罪法案」,加上民衆要檢視政治獻金明細還要親自到監察院,讓監督政治獻金的實質用途不大。
張宏林說,陽光法案是要減少弊端,反而成爲「貪污除罪法」,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前臺北市議員黃景泰、基隆市議長黃景泰都以「政治獻金」爲理由規避貪污刑責,以後只要有來源不明的經費,都可以說是政治獻金。
《政治獻金法》規範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法人或個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查覈者,處20萬至100萬罰鍰,張宏林表示,罰則並不是以收受的金額來罰,並沒有發揮實質上的威嚇角色。
張宏林認爲,政治獻金制度需要存在,但是變成很表象的數字登錄,沒有自律方式、沒有任何單位稽覈。張宏林也批監察院怠忽職守,政治獻金只有提供一張總表,明細還要人民親自到監察院調閱,無法實質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