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協修改《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以賄賂手段干擾證券相關工作的從重採取自律措施

9月20日,據中證協網站,中證協發佈關於修改《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的決定。在第二十七條中增加一項“以賄賂手段干擾證券相關工作的”作爲第五項。第二十七條修改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採取自律措施:

(一)拒不配合調查,僞造、隱匿、銷燬、轉移證據材料的;

(二)對投訴人、舉報人等進行打擊報復的;

(三)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虛假整改的;

(四)十二個月內發生兩起以上同類違規行爲的;

(五)以賄賂手段干擾證券相關工作的;

(六)其他從重情形。”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措施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