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車酒駕事件驟增!徐永明提案加重罰則1200翻倍2400
有鑑於近年自行車肇事事故及傷亡數字節節攀升,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修正草案,加重自行車違規罰鍰,目前已經提出法案交付朝野立委連署。爲提升自行車交通安全,徐永明提倡修法,明定自行車違規罰鍰金額由600元提高到1200元,而自行車酒駕則是由1200調到2400元,如拒絕酒測將提高處以4800元罰鍰。
徐永明指出,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2014年度自行車肇事件數7713件,死亡人數53人、受傷人數1萬1041人;與前一年度比較,事件數與受傷人數分別增加9.93%與8.65%。其中,「未依規定讓車」、「轉彎不當」、「逆向」等爲前三大事故原因,顯示不遵守交通規則爲自行車首要肇事原因,且此三原因同時也是自行車事故死亡原因。
此外,徐永明指出,近幾年自行車酒駕肇事案件逐年增加,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 2014年共發生172件自行車酒駕事故,造成197人受傷,而2016年的肇事件數驟增到609件,總共造成702人受傷,可見自行車酒駕問題亟待解決。徐永明認爲,目前罰鍰金額實屬過低,與汽車及機車酒駕罰鍰的金額相差甚遠,顯有檢討必要。
根據我國目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若「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0.03%」,便構成危險駕駛之定義;違反該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4款規定,處慢車駕駛人臺幣300元以上600以下罰鍰。也就是說,自行車騎士酒後駕車,還是有相關的行政處罰,若因而肇事,當然還是必須擔負刑事與民事的責任。 但不少民衆往往認爲自行車酒駕的行政罰鍰很輕而不在意,但刑法公共危險罪處罰的要件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而電動自行車與電動自行車也是屬於「動力交通工具」的一種,不因是「慢車」而不受規範,因此若觸犯公共危險罪者,最輕也要處罰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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