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法惹議 團體:無需另立法

政府「滅香」爭議,導致宮廟上凱道「進香」遊行護香火內政部草擬《宗教團體法》,規範部分宗教行爲,更引發宗教界反彈,批評政府缺乏溝通,籲原則性規範並保留彈性

佛光山星雲法師曾表示,支持立法規範財務稅法建築世俗項目,但弘法傳教與靈脩應「僧事僧決」,自行制定儀規解決。

多個佛教團體也針對草案發動連署抗議,質疑部分內容違憲,批評草案規定宗教團體財務必須完全公開,信徒捐款要申報所得、財務要列冊管理法會等所有宗教活動須經批准。

基督教福音協進會秘書長夏忠堅牧師表示,現行法律對於宗教行爲都有規範,沒有必要另立專法建議可以透過修改人民組織法,在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外增設宗教法人,依照原有管理機制進行宗教法人登記與管理即可。

直言,不同宗教之間的差異極大,不可能用同一套法律規範所有宗教;而針對斂財、騙色等宗教不法行爲,目前均已有法律規範。

天主教會臺灣地區主教團秘書長陳科也說,各國均爲原則性適當規範,方法上應該檢討。基督教臺灣信義會主任陳志宏表示,不應干涉、過分控制。宗教有不同教義自主性,也有不同需求與立場,應保留彈性給不同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