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小微型客車將不得擅自用於道路運輸經營
本報北京3月30日電 (記者杜鑫)將於4月1日實施的《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機動車使用性質登記爲租賃的小微型客車不得擅自用於道路運輸經營。利用租賃小微型客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先按照道路運輸經營相關管理規定辦理行政許可和機動車使用性質變更手續。
對此,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有關負責人此前解讀稱,《辦法》主要針對租賃小微型客車用於自用出行的情形和運行特點,對車輛管理、駕駛人資質、經營服務、政府監管等提出了相應要求。如車輛用於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在車輛運行強度、經營服務要求等方面,與租賃車輛自用出行均存在顯著差別。目前,道路運輸經營建立了以行政許可制度爲基礎完善的管理制度體系。
小微型客車租賃是爲滿足社會公衆商務活動、公務活動、旅遊休閒等個性化出行提供交通工具租賃服務的經營活動。當前,隨着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社會公衆出行方式日益豐富,小微型客車租賃市場不斷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