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深圳老漢偷情時猝死,家屬將情人,酒店告上法院索賠128萬

“老驥伏櫪,志在千里”人有兩種不同的年齡,自然年齡和心靈年齡,雖說只要心態年輕,人就不會服老,但有時候又不得不服老。

在深圳就有一位七旬老漢,每天堅持去跳廣場舞,老當益壯,還認識了較年輕的舞伴,兩人在相互來往中發生了不正當關係,然而多次偷情後意外還是發生了,老漢突然猝死,家屬將情人和酒店告上了法庭,老漢爲何會突然猝死,法院又會如何判呢?

2012年,警方接到一起報警,報警人稱深圳某酒店有一老人死亡;接到報警後,警方迅速趕往了現場,急救人員正在施救,但老人身體狀況顯然非常糟糕,經搶救無效死亡。

現場還有一位驚慌失措的中年婦女,經詢問後得知,她跟死者是情人關係,事發當天兩人約在酒店見面,發生關係時老人渾身顫抖,她明顯感覺不對勁,但老人繼續堅持,沒多久便昏厥了,隨後她就向值班的服務員說明了該情況。

警方對現場進行了勘察和分析,排除了謀殺等刑事案件的可能性,認定死者爲突發死亡,《法醫學死亡證明書》也證明了這點,法醫的鑑定結果爲猝死。

死者叫劉志輝,時年70歲。

女子叫鄧豔,時年48歲。

劉志輝跟妻子結婚數年,生有一子,不過兩人的感情不是很好經常發生爭吵,2000年就離了婚。考慮到兩人年齡大了,又有一家餐館需要經營,劉志輝跟妻子是離婚不離家,依舊生活在一起。

隨着年齡一天比一天大,劉大爺就將生意交給了兒子打理,因爲無聊,他跟着小區老頭老太太們偶爾去跳跳廣場舞、打打麻將。

2012年初,小廣場來了一位新舞伴,舞步婀娜,身材較好,難免引人側目;大爺們都想邀請她當自己的舞伴,可都遭到了拒絕;劉大爺鍥而不捨經常纏着她,有時還會送她一點小禮物。

在劉大爺的熱情攻勢下,鄧豔折服了。

鄧豔的丈夫常年在外打工,聚少離多,精神上難免會產生空虛,劉大爺雖然年齡較大,但溫柔體貼,風趣幽默,劉大爺也成了她“治病”的良藥;自從兩個人有了不正當關係,劉大爺就頻頻約她出來跳廣場舞、逛街……公園、出租房、賓館、車內都成了兩人“約會”的場所。

2012年4月初,劉大爺聯繫了鄧豔,想再次約見鄧豔,兩人都迫不及待想要見面了,特地將時間定在了早上七點。

4月2日,劉大爺早早的起牀謊稱去散散步,兩人一起入住了酒店,開好房間後劉大爺輕車熟路的從口袋摸出一枚小藥丸;劉大爺畢竟年過七旬,在某些事情還是有些力不從心,兩個人每次約會他都會藉助藥物助力。

兩人約會了多次,此前都沒有發生過意外,但是這次深入交流時,劉大爺的狀態出現了問題,呼吸急促,渾身顫抖;鄧豔怕出現問題,想要叫停,但是劉大爺好不容易溜出來一次,他不想因此掃興,提出繼續,然而沒過多久劉大爺便倒地昏厥。

鄧豔嚇了一大跳,慌慌張張披上一件衣服跑到前臺,服務員跟着鄧豔來到房間查看了劉大爺的情況,他們也不是醫生,也不知道移動劉大爺是否會造成二次傷害,他們只能聯繫急救人員,並報警。

由於此案不涉及刑事案件,警方並沒有繼續介入,但是劉大爺的家屬都難以接受,他們都認爲鄧豔應當承擔責任,並表示鄧豔與劉大爺偷情或者非法交易,導致劉大爺在發生關係過程中過於緊張、恐懼,因此鄧豔跟劉大爺的死亡存在必然關係。

劉大爺的家屬一紙訴狀將鄧豔、酒店管理方告上了法庭,要求兩被告承擔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費共計1284430元。那麼鄧豔和酒店管理方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根據《民法典》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鄧豔和劉大爺並不是初次相識,兩人保持了長久且穩定的不正當關係,這期間發生了多次關係,事發當天,劉大爺不顧自身安危發生關係,其本人因承擔全部責任,鄧豔在事發後聯繫了酒店服務員並撥打了報警電話,其行爲不存在過錯。

再者就是酒店方,根據《民法典》規定,酒店應當對客人負有保障義務,酒店各項安全措施齊全,酒店服務員在接到通知後,也撥打了報警、急救電話,起到了最低的保障義務。雖然被告的酒店沒有進行過工商變更登記,但該行爲與劉大爺的死亡並無因果關係。

經法院審理認爲,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兩被告對劉大爺的死亡存在過錯,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從另外一種角度來講,劉大爺跟妻子早已經離婚,劉大爺跟鄧豔之間並不屬於不正當的男女關係,但還是要量力而行。

本案件雖然過去了十年之久,不過留給了人們很多反思,人不能沉淪慾望,應當學會控制慾望,若是劉大爺和鄧豔沒有過度放縱慾望,或許就不會釀成這樁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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