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青島小夥將偷車賊踹倒致其死亡,家屬向車主索賠112萬,判了

小偷形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所謂勞動光榮,最重要的一點,就是人們能夠通過自己能力依法獲得物質基礎,而小偷的存在,恰好就是違背這一社會秩序的毒瘤,追逐不法利益,非法奪取他人錢財。也正是如此,人們纔會在面對盜賊的時候,極爲憤慨。

可就在山東青島卻發生了一起盜賊反而狀告被盜竊者的案件,事情的起因是青島小夥將偷車賊踹倒致其死亡,偷車賊家屬隨即就向車主索賠112萬,對於這起多次反轉的案件,難道車主真的要因爲這一腳而承擔法律責任,賠償偷車賊112萬嗎,最後法院判了?

事情經過

在當下這個快節奏的時代,從便利與成本的角度考慮,越來越多的人選擇了購買電動車,家住在山東青島的葛強也不例外,在經歷過早高峰擠公交、堵車等場景之後,葛強也花了1千多買了一輛電瓶車。

可葛強怎麼也沒有想到,自己竟然會因爲這輛電瓶車,引來一場人命官司。

當時葛強趕着去上班,所以在購買早餐的時候,想着時間也不長,於是將電瓶車停在路邊之後,沒有上鎖就直接跑進了附近的一家早餐店中,這一幕正好就被當時在路邊溜達的曹某看到了。

50多歲的曹某沒有正經工作,平日裡也有小偷小摸的習慣,所以在看到這輛未上鎖的電瓶車之後,貪念油然而起,隨即裝作車主的模樣走到了電瓶車旁邊。

但曹某根本就不會開電瓶車,再加上葛強離開的時候也將鑰匙拿走了,半天都沒能將車子啓動的曹某急得滿頭大汗,乾脆直接用手將電瓶車手動推走了,彼時的曹某並未察覺,自己的慌張行爲已經引起了路人的注意。

這時,吃完早餐出來的葛強發現自己的電瓶車不見了,又氣又悔,自己剛買的車就這麼沒了,怎麼想都不甘心。幸好一個店鋪的老闆在看到葛強氣急敗壞的模樣,詢問了原因,並指出了車輛去向之後,葛強這纔看到自己的電瓶車正在被一個偷車賊費力的推着。

越想越氣的葛強,爲了給對方一個教訓,也想着能夠順利將自己的電瓶車追回來,於是先發制人的他在追到了曹某之後,直接伸起一隻腳狠狠的朝着曹某踹去,在其倒在地上之後,便迅速將車子奪回手中。

然而,就在他坐在車子上,準備好好譴責一下曹某的此番行爲時,卻出現了意外。只見曹某臉色發白,大口喘氣,全身抽搐之後直接倒地陷入了昏迷。

彼時的葛強擔心被碰瓷,並未直接揚長而去,爲了以防萬一,撥打了120以及報警電話,做好了這一切之後這才離開。然而,不久之後,葛強就收到了法院的傳票。

原因是患有冠心病的曹某被踹地之後,讓處於情緒極度緊張的他,一時之間病發,在醫護人員趕到之時,已經猝死身亡。其家人則將所有的過錯歸咎到葛強的身上,認爲如果不是葛強的那一腳,根本就不會發生這種悲劇。

維護自己權益造成對方損害,反過來還要賠償,這起案件在當時引起了衆人熱議。那麼小夥將偷車賊踹倒致其死亡,家屬甚至向車主索賠112萬,青島法院又是判了?

以案普法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縱觀男子將偷車賊踹倒致其死亡的整個過程,曹某本身盜竊電瓶車的行爲不僅存在行爲過錯,同時還屬於違法行爲。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一般盜竊行爲都是公安機關處以行政處罰,但倘若盜竊金額在1千元到3千元以上的,就已經達到了刑事立案標準,構成了盜竊罪。

電瓶車是屬於葛強的私人財產,曹某在不經過車主同意擅自將其電瓶車偷走,此舉侵害了葛強的正當財產權益。因此葛強這種因爲自身財產受到侵害而對其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縱然對偷車賊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但從法律上來講,是屬於正當防衛。

畢竟,如果不是曹某侵害葛強財產在先,葛強也不會在一時衝動的情況下,做出如此過激的行爲,更何況在察覺到不對勁之後,葛強還出於人道主義,撥打了120,讓其及時得到救助。更何況導致曹某死亡的真正原因,實則是冠心病復發。且具備完全民事責任能力的曹某,應當在知曉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妥善行事。

不過,法院在審理的時候,考慮葛強雖然是屬於正當防衛,但他將曹某踹倒的行爲,也確實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最終法院駁回曹某家屬索賠112萬的上訴,判處葛強承擔5%的責任,賠償5.6萬元。

結語

法院最終的判處,在當時也確實是引起了人們的討論,很多人表示葛強根本也不需要賠償這5.6萬元。但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葛強本身是個身強體壯的小夥,而曹某卻是一個臨近六旬的老人,葛強維護自身權益的行爲雖然沒有錯,卻不能不顧後果的動手。

而這5%的責任也給衆人提了一個醒,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惡人先告狀的世道早已一去不復返了,縱然曹某在此次意外中失去了生命,但由於其本身行爲過錯在先,所以縱然表面上看似極爲不公,但最終也是曹某自食惡果。

(注:《案例 青島小夥將偷車賊踹倒致其死亡,家屬向車主索賠112萬,判了》人名均爲化名,部分圖片爲網圖;文章禁止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