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劣油案無罪確定 最高法院:非不可供人食用油脂
▲北海劣油案中,二審臺南高分院就判決無罪,獲得最高法院支持,無罪確定(圖/記者林悅攝)
國內著名油品公司、北海油脂公司在2014年間爆發以低劣飼料用油混製成食用豬油案件,公司負責人夫婦呂青協、呂黃麗華一審均判處4年以上刑期,但二審改判無罪。案經上訴,最高法院30日駁回上訴,無罪確定,主要理由乃因被告購買的「碎皮油」,「並非不可供人食用的油脂,應認定符合法律規範」。
本案乃臺南地檢署於2014年間查獲,檢方發現北海油脂、協慶公司負責人呂氏夫婦,自2014年起購入不可食用的進口動植物混合油,除銷售至下游公司外,更將不可食用油及飼料油混摻進自制的食用油中,再透過精製程序製成食用豬油「新萬香豬油」、「古早味豬油」等產品共1511噸317公斤。而後將這些油品販售給上百家不知情廠商,部分產品甚至還出口到香港。全案於2014年11月間偵查終結,檢方對呂氏夫婦提起公訴。
此外,檢方持續追查,又發現呂氏夫婦在2011年到2014年間,3年內向某貿易公司購買不可食用的皮碎油(製作豬皮革前刮取的低劣皮下油脂)542噸473公斤,再摻入其他豬、雞、牛等動物油脂。經過精製等程序後,製成成多款豬油產品共3821噸516公斤。這些油品再販售給下游的65家廠商,檢方初估不法獲利達2億餘元,因此追加起訴。
全案一審由臺南地方法院審理,2案合併審理後,將2夫婦依「詐欺」、違反「食安法」等罪,分別判刑4年6月與4年。案經上訴,臺南高分院二審審理後,卻做出逆轉判決,改判2夫婦均無罪。臺南高分院認爲,檢方與一審法院均依照一名證人的證詞,認定有罪;但該證人爲資淺員工,對於打油、輸油,甚至油槽內的油品來源、種類並不清楚,證詞可信度不高。
此外,臺南高分院比對北海公司的油品清冊,發現公司並未將自行進口的飼料油及牛油混製成食用豬油。另外臺南高分院再根據國家標準,認爲食用豬油的品質檢驗規範,僅需健康、無病的豬屠體熬製而成的豬脂產品,即爲合法許可;因此被告所買的皮碎油,是以健康、無病豬隻的豬皮上油脂作爲熬製食用豬油原料,「並非不可供人食用的油脂,應認定符合法律規範,不能科處罪刑」。因此二審逆轉改判無罪。
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採信二審見解,也認定此類油品「並非不可供人食用的油脂,應認定符合法律規範」,因此駁回檢方上訴,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