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答應「不專情要給1億」 男不認帳!前女友提告獲賠1287萬

吳姓男子女友感情不忠遭抓包後,曾答應賠償女方1億元,事後不認帳挨告,確定敗訴。(圖/取自免費圖庫Pickpik)

記者徐愷昕臺北報導

吳姓男子與莊姓女子2002年時相識相戀,吳男2005年至2006年間因用情不專、言行不當,重創女友身心事業,爲此,他簽下合約,答應願意照顧莊女下半生,還大膽於2007年承諾會賠償她1億元!怎料,事後吳男僅給付1000萬元就反悔,因而遭莊女提告。士林地院審結,判定2人合約屬實,吳男需給付前女友1287萬元。可上訴。

吳男與莊女2人戀愛之初感情非常甜蜜,然而,吳男卻於交往2年後開始用情不專,有時甚至還會口出惡言傷害莊女,造成女方精神及身心嚴重打擊創傷,失去執業資格工作被迫結束營業家庭經濟中斷。當時經雙方協議後,吳男表示願意照顧莊女下半生的生活、居住、教育等,並於2007年承諾會賠償她新臺幣1億元,沒想到,吳男並未履行承諾,致莊二度受打擊,兩方於2012年4月簽訂賠償同意書

不過在這之後,吳男仍沒有任何給付動作,2人2018年初再度重新協議,內容明確指出男方須給付女方3097萬元生活費及1800萬元賠償金總計4897萬元,同月24日,莊女於契約書中要求,生活費中的432萬元須於2020年前給付完畢,至於剩下的720萬則分攤在2018年至2027年裡,其中,2018年每月支付2萬5千元、2019年起每月改爲6萬元,而契約裡還規定,若有1年沒有按期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莊女可以請求一次給付,且吳男另需支付1倍的懲罰性違約金

協議完畢後,吳男其實僅支付了1800萬元賠償金中的1000萬元,接着就直接裝傻。對此,莊女氣炸提告,要吳男給付她1152萬元,並加付1倍違約金1152萬元,總計2304萬元。

法庭上,吳男表示自己與莊女已分手,2人沒有同居也沒有婚姻關係,這些「賠償」是他一廂情願對女方的虧欠,故該約定應屬「贈與」,而根據法律規定,贈與是可以取消的;再者,莊女並未於契約成立2年內行使請求,故請求權應已失效,他可以拒絕支付。

士林地院審理時發現,2人的契約中吳男有承諾願意照顧莊女,且文中並無出現「贈與」的文字,僅提及「生活費」,就此判定這契約應屬「債務拘束契約」,而非吳男所說的「贈與契約」。法官指出,「當事人締結之契約一經合法成立,其在私法上之權利義務,即應受契約之拘束,不能由一造任意撤銷,權利人得依約行使其權利」,審結判莊勝訴,得獲賠1152萬,但違約金1倍尚屬過高,應減爲150萬元較爲適當,且經查因吳男先前已支付15萬元,這部分扣除後,他必須再給付莊女1287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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