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要女大生「做愛」抵賠償 檢察官罰俸3月
檢察官陳立儒(右)女大生髮生行車糾紛,卻說出可以以「做愛」「開房間」抵付賠償金等話語,遭監察院彈劾、法務部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職務法庭昨判罰款,數額爲月俸總額3月。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臺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立儒與女大生髮生車禍,涉在談和解時屢次向女大生表示可以性行爲抵付賠償金,被以嚴重斲傷司法形象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職務法庭認爲陳與女大生達成和解,並捐款公益、實現修復式正義,且平時職務評定良好,判罰俸三月薄懲。
陳立儒二○一一年九月起擔任北檢檢察官,二○二三年五月廿一日騎自行車時,與騎機車的女大學生擦撞,他多次向對方說「妳如果願意跟我做愛,妳就不用給我錢,那我也不管妳到底有沒有十八」,監察院、法務部分別將他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
職務法庭認爲,女大學生當時已成年,陳立儒言詞悖離檢察官應謹言慎行倫理規範要求,損害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女大學生以自己「未成年」搪塞時,陳立儒仍沒「取消念頭」,讓民衆對執法者性別平權意識與職業倫理淪喪打上問號,因此有懲戒必要。
考量陳與女大生素不相識,之前沒有性騷擾紀錄,此次性騷擾屬一次性、偶發性,且性騷擾時也沒表明自己身分、濫用職位名器,最後也說「真的沒事了,我聽妳這樣講,我大概知道妳的狀況,真的沒事了」、「趕快回家」,認爲陳還知道自行中止,有自我覺醒、自制一面。
事後陳立儒接受心理師諮詢,他自二○一四年起至二○二三年止職務評定均爲良好,多年來受聘擔任大學課程講座、學習司法官指導老師、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並曾因偵辦案件有功,經駐臺北韓國代表處邀請參加韓國國慶慶祝晚宴。
職務法庭認爲判他罰款,數額爲現職月俸給總額三個月(四十餘萬)處分足矣。本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