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醜照”被髮班羣后,高中女生抑鬱了,偷拍者擔一半責
(原標題:“醜照”被髮班羣后,高中女生抑鬱了,偷拍者擔一半責)
南都訊 記者趙青 通訊員李爽 趁室友不注意,拍下同學“醜照”發到班級微信羣,室友之後被診斷出抑鬱症,同學之間一個無心的惡搞,是否構成侵權?是否是造成室友抑鬱症發作的導火索?行爲人又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
小亦被室友小云拍“醜照”發到班級微信羣 不久後服用安定試圖自殺,被診斷爲重度抑鬱症發作
小亦與小云(均爲化名)是某中學高三學生,兩人還是同一寢室的室友。2019年2月某日,小云用手機將拍到小亦穿着校服躺在牀上照鏡子的照片發到班級微信羣,小亦發現後,認爲小云侵犯其隱私權,要求小云撤回,但因超過撤回時間,小云未能撤回。同年3月上旬,小亦因頭暈到醫院治療,初步診斷爲抑鬱症。同日,小亦服用安定自殺,幸好被家人老師及時送院救治。
兩天後,小亦到另一家醫院治療,病歷載明:患者因爲被同宿舍的同學在班級羣發佈她私人的照片,大受打擊,稱同學發佈她“醜陋的照片”,很多人笑話她,從此自卑、消極。小亦在當地就診,診斷抑鬱症。隨後兩個月時間裡,小亦又先後兩次到醫院住院治療,出院診斷爲重度抑鬱發作。
住院期間,小云曾發短信向小亦道歉。在這期間,小亦的父親曾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其女兒被同學欺負。經司法鑑定,小亦右前臂三處劃傷是自己所爲,損傷程度未達輕微傷。
由於雙方的矛盾並未化解,小亦將小云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後續治療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9萬餘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6萬元。小云偷拍小亦的照片併發到班級微信羣的行爲是否構成侵權?小云對於小亦的抑鬱症發作後果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這些問題成爲案件爭議焦點。
一審判決小云承擔次要責任 賠償30%醫療費、交通費
一審法院認爲,首先,根據小亦病歷,其在醫院治療時病歷載明“既往史抑鬱症病史”,對此可確認小亦有抑鬱症病史。其次,兩人在相處過程中,小云種種行爲對小亦抑鬱發作有刺激和觸發作用,且小云並無及時向小亦道歉,小亦的心理壓抑沒有及時得到釋放,小云對小亦的重度抑鬱發作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小亦抑鬱發作,自身身體狀況原因較大,應自負主要責任。
一審判決,小云應賠償小亦醫療費、交通費的30%,合計3540.1元;駁回小亦的其他訴訟請求。
小云侵犯小亦隱私權 二審判決小云賠償50%醫療費、交通費
一審判決後,小亦不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訴訟中,小亦向法庭提交了《初診病歷記錄》及《檢查申請單》,擬證明其沒有家族史、既往史。二審期間,小云明確表示同意向小亦補償人民幣10000元。
廣州中院審理後認爲:小云應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的50%,及精神撫慰金3000元,合計8900.17元。因小云在二審訴訟期間明確表示同意補償10000元,此爲其真實意願,故判決:小云應向小亦支付補償款10000元;駁回小亦的其他訴訟請求。
該案的主審法官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四級高級法官黃嵩表示,小云作爲成年人,用手機拍攝小亦穿着校服躺在牀上照鏡子的照片併發到班級微信羣,屬拍攝、公開他人私密活動的行爲,侵犯了小亦的隱私權。綜合相關病歷資料,難以認定小亦有抑鬱症病史,小云的偷拍行爲與小亦抑鬱症發作的損害事實之間確存在一定因果關係。
根據本案具體情況,考慮到小亦是在涉案事件發生後出現情緒低落而逐漸起病,該事件對發病具有一定誘發作用,再結合本案影響範圍、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行爲目的、方式、後果等因素考慮,酌定應由小云對小亦的損害後果承擔50%的賠償責任,而小云在二審訴訟期間明確表示同意補償10000元,法院予以認可。
《民法典》明確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即將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爲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更是明確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爲:(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法官提示廣大學生,學生宿舍雖然是學生集體生活的區域,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每個學生的牀鋪位置又是自己相對的私密空間,並非公共場所,對該空間的支配,形成個人的隱私。另外,在自己牀上休息、換衣、照鏡子等活動也具有私密性,若本人不願將個人活動爲他人所知曉,他人不應拍攝、錄製、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