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姐」花名冊驚見男演員民代 送辦開罰恐怕不容易

▲「戴姐手中的賣淫名冊裡,驚見男演員企業老闆民意代表,但恐怕通通都沒事沒有責任。(圖/東森新聞)

記者楊佩琪/臺北報導

外界傳出在「戴姐」跨國賣淫團的花名冊中,發現有偶像劇男演員,還有民意代表、企業大老闆、股市房產投資金主等,檢警下一波重點約談行動就會放在這些男客身上。不過有員警透露,要抓男客不容易,尤其又非現行犯單憑一本名冊要約談都很難,同時又要小心消息不能走漏,讓承辦員警連警局辦公室都不敢進,所有偵辦行動通通在第三地進行。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一款「從事交易」、第二款「在公共場所公衆得出入之場所,意圖人性交易而拉客」,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款嫖客當場逮到,現行犯身分開罰肯定沒問題,但這次的跨國賣淫案,男客們皆非現行犯,光要採證就相當不容易,更不用說還都是有一定財力,算得上有頭有臉的人物,要求配合辦案訊問過程中還要確保消息不曝光,就讓承辦員警相當頭疼。

律師葉述宏認爲,現行法令雖然罰娼也罰嫖,但小姐和嫖客受到刑責比較輕甚至沒有,還有證據力是否充分,都是關鍵。員警雖然搜到花名冊,上頭記載某某董事長名字聯絡資料,甚至性癖好,沒有像是明確影像錄音證據,當事人打死不承認也無法定罪。即便主嫌和小姐都承認和某某董事長交易過,董事長不承認,也還是沒輒,連3萬元罰款都沒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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