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層下陷 別再迴避

近日雲林地層下陷問題,引發社會關注,也有許多討論尋找解決之道。筆者從事雲林縣地層下陷防治相關研究多年,在綜整諸多正反意見後,也在此提出看法。

大致說來,雲林縣地層下陷問題可列舉下列重點,第一,雲林縣水資源供需嚴重失衡情況日益嚴重,地下水超抽行爲仍持續發生;第二,產業發展引發水資源排擠效應,導致農漁民需自行鑿井汲取地下水;第三,強制的封井政策是否有推動的必要?

第一、雲林縣水資源供需失衡問題存在以久,而云林縣主要的水資源來源多依賴濁水溪地面水,由於臺灣地區水文特性豐枯不均,充足的水資源供應多僅止於豐水期,而枯水期則幾乎無水可用。衆所皆知,雲林縣系以農立縣農業生產爲早期雲林縣主要經濟命脈,在枯水期無水可用情況下,由雲林農田水利會所管理農業用水供應系統僅可提供豐水期灌溉所需用水,亦即二期稻作(六月至十月)所需用水。是故於雲林縣境內灌溉制度多爲二年一作、三年一作、三年二作及單期作。

而此等灌溉制度所云之期作均指二期作,如以水資源供應角度來看,於雲林縣稻作理應僅可於二期作期間生產,於豐水期進行農業生產應無水資源缺乏之問題,那何來地下水超抽之問題?關鍵就在於農民爲求增加收入,於一期作時期(二月至六月)仍從事稻作生產,而在無水可用情況下就僅可鑿井取水從事稻作灌溉。此問題存在早已久遠,根本解決之道應在於農業生產政策之調整及落實,簡言之,無水時期本不應從事高耗水的農業生產。

第二、產業發展本爲城市進步必經過程,據悉雲林六輕工業區由農業用水所移用水量系由加強灌溉用水管理所節餘水量;前提即於滿足現行灌溉制度下灌溉用水需求時,始可提供工業用水使用。在此原則之下,其實並未違反水利法所規定標的用水之順序,亦無所謂排擠農業用水的情況。

至於第三個問題,雲林縣境內水井數量超過十萬口,而九十%以上均未依水利法相關規定辦理水權或水利建造物申請。於依法行政層面上,違法抽取地下水之行爲本應進行取締,但基於考量民生計及避免衝擊過大,目前除了違法水井之處置已有配套措施外,雲林縣水資源開發建設如湖山水庫等亦陸續開展。以湖山水庫爲例,興建完成後,雲林縣每日二十四萬噸民生用水即可以由其供應,取代現今抽用地下水供作民生用水之情況。

雲林縣地層下陷問題由來已久,持續惡化的原因在於過往的主政者從未能正視這個問題,採取必要的作爲來遏止不當的過度抽用地下水。目前推動的封井政策雖可預見民衆的反彈,卻可突顯雲林縣長期地下水超抽的嚴重性,讓民衆瞭解過往的積非並未能成是,宣示意義甚大。

總的來說,雲林縣地面水資源有合理分配及高效使用爲未來需努力的方向,再配合高呼多年的高耗水產業調整工作,逐步使雲林縣水資源達到供需平衡狀態,纔是雲林縣地層下陷防治之根本之道。而欲達成此目標端賴中央地方通力合作纔有可能,中央與地方的不同調僅會讓問題流於口水,無助於解決此重要環境課題。(作者爲雲林科技大學水土資源防災科技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