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興詐貸 何宗英遭求刑20年

國內牙材大廠鼎興貿易負責人何宗英,涉嫌勾結12名牙醫師,以他們所提供的支票或不實合約,向新光等14家銀行租賃業詐貸322次,得款37億7,488萬元。臺北地檢署昨(28)日依違反《銀行法》等罪起訴何宗英、員工與牙醫共17人,並斥責何嚴重破壞金融體制、犯後推諉狡辯,具體求刑20年。

鼎興大帳房美玉和其他放款銀行是否涉嫌放水,檢方已陸續約談華南銀、永豐銀、臺灣工銀租賃等高層,此部分仍由檢察官調查中。

71歲的何宗英,繼承父業經營鼎興貿易,成立宗哲國際、鼎興貝蒙公司壯大爲鼎興集團。2008年間,鼎興集團資金出現缺口,何宗英即與財務主管江美玉、總經理張譽瀚共謀向銀行與租賃公司詐貸。

何在牙醫界有廣大人脈,鄭俊國廖克文阮議賢賴勝治張國俊曹玉慧等牙醫基於人情,無償出借支票;王吉清王誠良謝維毓等牙醫則貪圖每次借票可得30至100萬元不等報酬出借支票,王宏仁吳勁翼郭明忠等牙醫則配合簽訂不實買賣契約,以取得不實發票報稅,並出借支票。

鼎興集團取得牙醫們出借的支票,連同不實買賣合約、牙醫開業執照與執業證照爲擔保,向新光、第一、板信臺新等銀行申請信用貸款票貼貸款;銀行與租賃公司授信人員因而誤信鼎興確與涉案診所有交易事實,且鼎興提供有良好社經地位牙醫師所簽發或背書的支票而同意放款。

何到案將責任都推給江美玉,不肯交代貸款流向,被檢察官認爲惡性重大,具體求刑,同時,12名牙醫師也被檢方認爲是詐貸案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但他們犯後不思悔悟,對引發的紊亂金融秩序猶如借票當時不以爲意,犯後態度不佳,依《銀行法》幫助以詐術使銀行交付財物等罪起訴,並請求量處適當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