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大陸抽砂船越界盜砂 政院修法開罰

因應近來中國大陸抽砂船頻頻在馬祖海域越界盜砂,政院決定修法祭出重罰,行政院會29日將通過土石採取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兩項修正草案,對於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行爲者加重處罰,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

近期馬祖海域大量中國籍抽砂船越界作業海巡艦隊分署新北艦、馬祖海巡隊艇27日協同中國執法船舶,分別在馬祖與福州間各自海域進行違法抽砂船取締行動,共驅離二艘中國100漁船及兩艘中國貨輪,我方禁限制水域內中國抽砂船都已全數淨空

鑑於中國抽砂船頻頻越界盜採砂石已成常態,行政院決定修法加重處罰。現行土石採取法第36條規定,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限期要求辦理整復及清除設施,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日連續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至遵行爲止,並沒入設施或機具

根據現行的「土石採取法」,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並未明定刑則,而是另以竊盜罪論處,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案提高罰金額度,並增訂刑度,改以刑罰論處,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以下罰金。

現行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表示,這次修法也增訂供犯罪用的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準妥速處置沒收物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