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重懲「最高判7年、最重罰8千萬元」 全力遏阻陸船越界抽砂
大陸抽砂船頻進入我國海域非法盜採土石,行政院29日召開院會,通過內政部、經濟部修法加重刑罰,最高可判7年以下有期徒刑、8000萬元以下罰金,且可視個案沒收、拍賣、變賣等方式處置違法船隻。院長蘇貞昌也指示法務部、海委會、國防部及內政部等各相關單位,通力合作、嚴格執法,持續加強盜採熱點周邊海域巡防勤務,守護國家安全。
蘇貞昌聽取報告後裁示,鑑於近年來迭有中國抽砂船於我國海域非法盜採土石,破壞臺灣海洋環境與自然生態,侵蝕海洋國土,日前在馬祖海域更變本加厲,數量多到幾近圍島,海巡艦艇光今年迄今,驅離中國抽砂船就已達近4000艘次。
「我已明確宣示,對於中國採砂船違法越界盜採海砂絕對依法嚴辦,船拍賣、人法辦。」蘇貞昌說,爲賦予執法人員更有效嚇阻工具,同時解決沒收船舶或設備的保管問題,爰本次修正此二法案,針對在我國海域未經許可採取土石行爲者加重處罰,提高到1年以上、7年以下,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供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需要加以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準妥速處置沒收物之規定。
蘇貞昌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此外,也請法務部、海委會、國防部以及內政部等各有關單位通力合作,嚴格執法,持續加強盜採熱點周邊海域巡防勤務,守護國家安全。
針對大陸抽砂船越界,涉及兩岸敏感神經狀況下,如何貫徹執法?內政部次長花敬羣表示,執法部分權責上屬於海巡署業務範圍,他們做法應該是靠近就要執行驅離,越界就可以逮捕,今年1到10月查扣4艘、7人,今天修訂後,未來處置方式該有的懲罰就會加重,現階段一直都有在做執行的工作
媒體追問,是否有確實判有期徒刑的個案?花敬羣說,最近比較新的判例是在去年,該判例有抽砂船、運砂船2艘,皆沒入,並各判有期徒刑5個月,但可以易科罰金,以一天1000元來算,每人最後是裁罰15萬、船隻沒入,查扣沒入的海砂有1萬6千多公噸。
花敬羣說,過去發生的海域主要是在專屬經濟海域和大陸礁層的範圍,這個區域就是用現行的專屬經濟海域和大陸礁層法裁罰,土石採取法比較是屬於領海跟內水範圍,接近陸地的部分,去年8月的判例就是用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