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巴人壽、產險踩5紅線 金管會共開罰1500萬 總經理停職6個月
金管會。(本報資料照片)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圖/魏喬怡
金管會18日宣佈通過對法商法巴人壽臺灣分公司及法巴產險處分案,法巴人壽及法巴產險之公司治理運作及內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失,依法對法巴人壽核處罰鍰新臺幣900萬元整,並對法巴產險核處罰鍰600萬元整,此外也對法巴人壽處以糾正,並將法巴人壽負責人戴朝暉停止職務6個月、調降資訊部李姓主管每月月薪30%,爲期6個月。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指出,法巴人壽及法巴產險共有五大未落實遵守公司治理,而有影響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執行。包括:一、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之母公司法國巴黎保險控股公司設有亞太區總經理一職,由其指派臺灣區總經理一人,負責管理臺灣區相關事宜。但查臺灣區總經理對於該二分公司之業務運作具核決權限,且法巴產險、法巴人壽之負責人及法巴人壽高階主管,同時擔任臺灣區組織職務,致同時具有核決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業務之權限,不符產、壽險分業經營原則。
二、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對於資訊作業委外事項涉及使用雲端服務,有未事先取得本會覈准之情事。
三、法巴人壽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須提供之收入或財務證明採取簡化覈保措施,未落實財務覈保。
四、法巴人壽有未經核決主管同意即逕行通知受託機構辦理資訊專案開發事宜之情形,辦理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之相關評估作業有由臺灣區組織主導之情形。
五、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總務作業系委外處理,有超逾本會所訂委外事項之範圍,並將檢查報告交付與分公司職務無關之人保管。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指出,保險業資金多來自於保戶,從事各項業務經營須秉持公司治理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爲之,並應責成相關負責人落實公司治理,且應要求公司各部門人員恪遵法令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確保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公司內部指揮、負責體系要明確,不得有因非權責人員涉入公司營運事項而違背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要求負責人落實執行公司治理,建立重視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之企業文化,以健全公司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