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認爲國歌無入憲必要
民進黨立委陳歐珀(右起)、陳亭妃、範雲1日在立法院召開「邁向國家正常化」第3場修憲公聽會,邀集專家學者討論修憲方向。(黃世麒攝)
立法院將啓動修憲委員會,對立委修憲的多元提案,內政部、法務部等行政部門均表達尊重。法務部認爲,要將現行國歌入法,雖無窒礙難行,但國歌未必要入憲,除非入憲是要強調宣示性效果,法務部尊重。
國歌裡有部分歌詞令綠營「難以啓齒」。立委陳歐珀等人昨舉辦「邁向國家正常化」修憲公聽會。陳歐珀主張,憲法有關國家「統一」前提,應改爲國家「發展」前提;國家領土的「固有疆域」,應改爲實質上「憲法效力所及地區」;包括國徽、國歌、國旗、國名,也可凝聚共識討論;此外,則是修憲門檻太高,等於少數人就可以綁住憲法。
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鄭英弘表示,憲法第6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旗定爲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4條也規定,「中華民國國旗,依憲法規定爲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國徽也有相關的規定,因此,國徽及國旗是否需在憲法增修條文中訂定,內政部尊重立法院。
法務部科長張芫睿說,國徽國旗已入法,但國歌則並無規定,如果要把國歌以法律另定之,並無窒礙難行,但未必要入憲,除非入憲是要強調宣示性效果。
此外,內政部地政司長王成機說,有關固有疆域要改成「憲法所及地區」,在1993年時就有18位立委提出領土範圍釋憲,最後大法官的解釋爲,領土範圍依憲法第4條無詳細列舉,而採概括規定,是因有政治上及歷史上的理由,所以固有疆域的界定,是「重大政治問題」。況且,固有疆域若改爲「憲法效力所及地區」,憲法效力所及地區所指爲何,還是要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