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修刑法增影響力交易罪 阿扁、林益世恐因此入獄
▲法務部長邱太三說明刑法將新增影響力交易罪。(圖/記者吳銘峰攝)
法務部決定修改刑法「瀆職罪章」,引進拿錢喬事情的「影響力交易罪」;並放寬收賄罪要件,引進「公務員餽贈罪」,草案已經送進立法院審議。而法界人士認爲,這將影響最高法院在貪污罪中採用「實質影響力說」,重判涉貪的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與前總統陳水扁等人。
法務部爲了維護政府廉明形象,遵循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決定修改刑法相關規定,除了擴充刑法第121條、第122條規定的構成要件,並新增第122條之1「公務員餽贈罪」,降低貪污對價關係的關聯性,只需要對公務員「職務行使」有寬鬆的對價關係或關聯性,包含「打好關係」、「養魚」、「鋪路式的餽贈」等行爲,都納入處罰,最重可處有期徒刑7年。
另外法務部也決定新增刑法第134條之1「影響力交易罪」,只要公務員出賣其影響力,使人產生可收買之印象,就要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行賄者最重則可處5年有期徒刑。法務部長邱太三解釋,藉由此次修法,可以期待各層級公務執行會更加透明正當,公務員也會少掉很多關說壓力,提高民衆對公務機關的信任感。
但媒體詢問,這樣的修法是否針對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前總統陳水扁等人的案件。因最高法院審理渠等貪污弊案時,到底要採「實質影響力說」或「法定職權說」?迭有爭議。而林益世弊案因一審採「法定職權說」,輕判7年4月;但二審採「實質影響力說」,改重判13年6月。爲此,最高法院召開刑事庭會議討論,但至今仍未做出結論。另外陳水扁涉及的二次金改案也採「實質影響力說」而重判,但現今因阿扁身體狀況,停止審判中。
但邱太三回答,刑法的法理爲「不溯及既往」,「行爲之處罰,以行爲時之法律有規定爲限。」當時法律未規定處罰他們的行爲,林益世、陳水扁就不會因修法過關而受處罰。但法界人士有不同意見,認爲林益世、陳水扁觸犯乃《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並非本次法務部修改之刑法;而在「實質影響力說」與「法定職權說」爭執不下之際,法務部的修法宣示我國處罰公務員借影響力之貪污行爲,爲免法律漏洞而出現處罰漏網,最高法院極有可能採用「實質影響力說」,林益世、陳水扁將因此被判刑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