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罪被告利用上訴潛逃 法務部罕見再呼籲速修刑訴法

記者孫曜樟/臺北報導

法務部有鑑近來又發生被告利用提起上訴、判決尚未確定期間潛逃藏匿,3日罕見再次發出新聞稿嚴正呼籲,應儘速修刑事訴訟法,增訂「保全羈押」制度,不能再繼續坐視已判決有罪的被告利用法制不備的漏洞接二連三地逃匿。

法務部指出,104年10月間,因違反銀行法吸金逾百億元、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的被告李周全,利用上訴三審期間逃匿,同年12月,又發生前檢察官井天博貪污案遭法院重判11年6月,同樣利用上訴三審期間逃亡,日前,又發生違法吸金逾5億元,經一審判處12年的被告陳元忠在上訴程序進行中,人間蒸發,接着,唐鋒公司董事長周武賢炒作股票違法獲利6億多元,經二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但同樣在二審法院交保後利用上訴三審期間,逃匿無蹤。這些案例,被告都遭法院判處重刑,但宣判時都可不到庭,他們也都是利用上訴期間從容逃逸。

▲針對判決有罪被告利用提起上訴潛逃無蹤,法務部罕見的再次發出新聞稿嚴正呼籲儘速修訂刑事訴法。(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澈底解決此問題,法務部早於去105年6月間,參酌學者專家德國美國日本等立法例,擬具於刑事訴訟法增訂「保全羈押」制度之修法建議,送請主管機關司法院參考,呼籲應儘速提案修法:宣判時被告有到庭義務、判處一定刑期以上時,法院應當庭審酌是否羈押。遭判重刑的被告,其人身自由本不應仍和未經起訴、未經判刑之嫌疑人完全相同,此爲司法正義基本要求,德、美、日的法制也都如此設計,我國實不應抱殘守缺。

法務部表示,完全認同「刑事程序應嚴守正當法律程序」,但此應是指被告在刑事偵審過程中,無自證己罪的義務、有充分表達意見的權利、得請求調查一切有利證據司法機關在每一程序環節,也應完整維護被告防禦權、給予最公正的程序保障,但絕不是宣判時被告可以隨意決定到場與否,更不應讓已經判處重刑的被告,可利用提起上訴期間從容逃逸,而使所有的司法程序都成爲泡影,何況,本部建議的保全羈押制度,亦非宣判有罪即毫無例外一律羈押,而是法官判處一定刑度時,應當庭審酌個案情形決定有無羈押必要,已兼顧保障被告人權與國家司法正義。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宣判時被告無須到庭,除了導致法官常常是對着「無被告在場」的法庭宣判外,更重要的是此時即便法院宣判結果是判處重刑,但因被告不到,法官根本無從審酌是否應當庭羈押,被告依然可保有自由、不受任何拘束,更可利用提起上訴、判決尚未確定期間,從容逃亡,且此類案例已一再發生,使司法公信遭致嚴重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