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逃亡貪檢收賄 高雄名律師二審維持8年刑度
曾任法官、律師的黃振銘被控與前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井天博貪污收受賄款,黃振銘一審被高雄地院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8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二審高雄高分院31日仍維持相同刑度,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前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井天博(改名井樹華)因爲貪污收受賄款遭判11半徒刑,隨後潛逃海外,目前仍在通緝,另外又被檢調查出,井天博在2009年與曾任法官、律師的黃振銘共同收賄,並謀議設法將黃振銘接下的一樁毀損債權案,分案由井天博辦理,黃振銘一審被高雄地院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8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二審高雄高分院31日仍維持相同刑度,可上訴。
判決指出,在高雄開設貿易公司的王男與友人吳男在2009年時,共同出資參加臺灣金融公司對亞太隆剛鋼鐵的不良債權標售案,以最高價l億9300萬元得標,並交付押標金2500萬元及履約保證金1360 萬元,但後來王男懷疑亞太隆剛鐵公司將法院查封的機具、設備隱匿變賣,認爲若依得標條件履約,會造成自身公司重大虧損,因此未依合約辦理交割事宜,先前交付的3860萬押標金及保證金遭到沒收。
王男及吳男不甘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遭沒收,決定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提交仲裁,並對亞太隆剛公司負責人提出損害債權告訴,因此在朋友的介紹之下,找上名律師黃振銘,雙方也達成共識,將該案交由黃振銘承辦。
黃振銘當時向王男、吳男表明,自己與雄檢的檢察官熟識,可以請檢察官配合,儘速偵辦並且起訴亞太隆剛鐵公司負責人,但條件是必需在律師費外,額外支付200萬元的活動費,且其中50萬元活動費要先行支付,王男與吳男答應黃振銘要求,將50萬元交付給黃振銘。
但黃振銘收款後卻遲遲沒有下文,於是王男、吳男又受朋友牽線認識了當時雄檢檢察官井天博,雙方達成協議,井天博承諾可以協助起訴亞太隆剛鐵公司負責人,但要求除了原先的150萬元活動費外,還要加收15萬元分案費,王男、吳男也如期繳交165萬元現金井天博。
井天博收到賄款後,便與黃振銘合謀利用地檢署「後案並前案」的分案規則,先由井天博提供偵辦案件被告「楊金水」個資,當黃振銘對亞太隆剛負責人提告時,訴狀被告姓名卻填寫另案的「楊金水」,直到順利該案分到井天博手中後,再聲請更正被告姓名,但該案已分案,隨後未再改分。
沒多久,井天博順利將邱姓負責人起訴,王男等人也在該案起訴後,主張邱男涉嫌隱匿、違法販賣機具聲請仲裁,順利拿回押標金含利息約2474萬。
一審審理時黃振銘否認貪污,並且辯稱,他拿到的50萬元是第1階段的律師酬金,隨後王男等人就片面解除委任,沒再收取其他費用,也未與井天博接觸,但因王男、吳男等人指證歷歷,法院並未採信黃振銘辯詞,仍依貪污罪將他判刑8年,二審高雄高分院仍維持相同刑度,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