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的款,另一方是否需償債?(以案說法)

案情金某樑某原是夫妻關係,二人共同承包果園、開農家樂。2018年5月22日,由於資金週轉需要,金某向戴某借款20萬元,約定借期1年。2019年5月22日,金某付清利息,未歸還本金,重新出具借條1張,確認向戴某借款20萬元,借款期限1年;2019年8月7日,金某再次向戴某出具借條1張,確認向戴某借款5萬元,約定2019年8月31日歸還。

到期後,金某並未依約履行還款義務。於是戴某訴請法院判令被告金某和樑某償還借款本金25萬元及利息,並且戴某提出,以上借款系屬於夫妻二人的共同債務,應由二人共同償還。

樑某辯稱,自己已於2019年5月9日與金某離婚。雖然對金某出具的借條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對借款毫不知情,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最終,法院判定樑某不承擔責任,金某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返還戴某借款本金25萬元,並支付利息。

【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同時,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爲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那麼,樑某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呢?

法院審理後認爲,戴某未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同時,後兩份借條形成於金某、樑某離婚之後,所涉債務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樑某不應承擔責任。

因此,戴某要求樑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認定,戴某與金某之間的借貸關係是基於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借款人金某未按照約定日期返還借款,屬於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前妻樑某則不需要承擔責任。